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智簡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盈萱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續字第1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智易字第21號),本
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何盈萱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何盈萱、方俊樹(由本院另行判決)均明知渠等蝦皮購物平
台以帳號「jerleme888」(帳號登記名義人:捷樂米行銷有
限公司)及帳號「partner4217」(帳號登記名義人:大丈
夫商行)所販售之石墨烯口罩商品,在網頁上所張貼之商品
圖片、說明文字共8張(下稱本案圖片),為侑泰行國際有
限公司(下稱侑泰行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美術、
語文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
或公開傳輸,竟共同基於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之公司內,由其等利用電腦於網路下載侑
泰行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於111年4月中旬在侑泰行公司之
蝦皮帳號刊登廣告使用之本案圖片,未經侑泰行公司同意或
授權擅自重製,並將本案圖片檔案傳給不知情之員工高子欣
,再由高子欣於蝦皮購物平台以蝦皮帳號「jerleme888」、
「partner4217」,公開傳輸本案圖片,作為銷售商品所用
。嗣經侑泰行公司提告後,始悉上情。
二、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龎逸槿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及
證人即被告公司員工高子欣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均相符,且有
夙草三千設計工作室111年5月30日著作權聲明書、報價單、
侵權網頁截圖、告訴人之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醫療器材廣告申
請核定表、「jerleme888」、「partner4217」蝦皮帳號申
登資料、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大丈夫商行商業
登記抄本、告訴人公司與笠康公司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附卷
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員工高
子欣實施前揭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與方俊樹就本案犯
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基
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單一犯意,重製本案圖片後,即
公開傳輸至其經營之前開網路賣場,以達其銷售商品之目
的,其所為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分別係以數個舉動接
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為包括一罪。又其公開傳輸行
為本質上為重製之後續行為,故其重製行為應為後階段之
公開傳輸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經營網路賣場,未能
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不思自行創作商品圖文,竟指示不
知情之員工任意在網路上下載而重製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
權之本案圖片使用,復加以上傳而公開傳輸至其所經營之
前開網路賣場,藉以吸引不特定人瀏覽選購,因而侵害告
訴人之著作財產權,並損害告訴人之商業利益,所為應予
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
償損害,已履行完畢等情,此有本院和解筆錄、公務電話
紀錄附卷可參,可見被告犯後已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
併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侵害之著作數量、所
生危害程度,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被告均坦承犯行,
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已如前述,本院認其經
此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予宣告
緩刑2年。
四、經查,被告與方俊樹經營上開網路賣場以本案圖片販賣商品,依告訴人所提蝦皮賣場截圖資料所示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99元、係售出2件,此有「jerleme888」賣場截圖附卷可參(見警偵卷第45至75頁),足認本案犯罪所得為598元,然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已如前述,如再予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宗雄提起公訴,檢察官褚仁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