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小字第93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吳誼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
113年度沙小字第937號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SDEV-113-沙小-937-20250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