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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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提出聲請書意旨略以:受刑人盧 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並接續 執行共9年9月,在監執行中,於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 1140135272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 有期徒刑並接續執行共9年9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稽,堪認無訛。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無誤,受刑人並經核准假釋之情,有法務部矯 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721號函暨114年1 月20日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 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2025-03-14

CYDM-114-聲保-24-20250314-1

聲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芳賜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芳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芳賜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 定,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嗣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鈞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2025-03-14

CYDM-114-聲保-26-20250314-1

聲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明揚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揚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後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40135262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凃啓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2025-03-14

CYDM-114-聲保-25-20250314-1

聲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洺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 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洺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洺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 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320號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凃啓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2025-03-14

CYDM-114-聲保-28-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榮信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榮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榮信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5年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2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5-03-14

KSHM-114-聲保-117-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炳漢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炳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炳漢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 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分別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540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5-03-14

KSHM-114-聲保-129-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重學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重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重學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本院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5年3月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 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 9年度上易字第65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5-03-14

KSHM-114-聲保-124-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宴霆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宴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宴霆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31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5-03-14

KSHM-114-聲保-127-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瑋倫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瑋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瑋倫前犯強盜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5-03-14

KSHM-114-聲保-131-20250314-1

聲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期生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期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期生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MLDM-114-聲保-24-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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