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890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ANDRA MARESKA DEWANTY
上列原告與被告ANDRA MARESKA DEWANTY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6,560元 1 利息 6,560元 113年6月18日 113年11月24日 16% 460.1元 2 違約金 656元 - 656元 小計 1,116.1元 合計 7,676元
CLEV-113-壢小-1890-2025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