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0號
原 告 何畋蓉
被 告 趙璿絜
張中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
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趙璿絜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9萬5,
94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㈡被告張中瑋應給付原告64萬5,6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214萬1,617元(計算式:149
萬5,947元+64萬5,670元=214萬1,6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
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TCDV-113-補-2600-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