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原告與被告林逸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8,9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970 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TTDV-114-補-101-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