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67號
原 告 林昱佶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白介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1萬1,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2,8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0萬2,3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NHEV-114-湖補-67-2025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