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施宜欣

共找到 146 筆結果(第 91-100 筆)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輝訓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輝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輝訓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0年5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61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72-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詠嘉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詠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詠嘉前犯過失致死罪,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 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 1年度交上訴字第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82-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怡㨗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怡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怡㨗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34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78-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依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依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依真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9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80-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太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太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太源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34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54-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藻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藻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藻晉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9號、第220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28-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崑進 上列受刑人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崑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崑進前犯政府採購法等罪,經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25-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際陽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2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66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8-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佑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7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 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 3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7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13-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崑明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崑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崑明前犯強盜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7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17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75-20250120-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