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HM-114-聲保-54-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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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張太源因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判刑11年,現在法務部批准了他的假釋。檢察官聲請要對張太源在假釋期間進行保護管束,高等法院審核文件後,認為這個聲請是合理的,所以裁定張太源在假釋期間要接受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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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太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太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太源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34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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