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4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國靖
郭育廷
謝旻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09
98號、第72189號),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曹國靖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郭育廷犯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謝旻錡犯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一、附表二更正為判決
附表一、附表二,及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曹國靖、郭育廷
、謝旻錡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金訴字卷第201、206頁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曹國靖、郭育廷、謝旻錡行
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業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6月2日施行,然此次修正僅係於第1項增訂
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
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規定,其餘內容並未
修正,核與被告3人本案所涉罪名及刑罰無關,自無新舊
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論處。
⒉次按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除部
分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於同年0月0日生效
之條文中,新設第47條「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
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
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且同法第2條第1款復明定
「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
。㈡犯第43條或第44條之罪。㈢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
係之其他犯罪」。而具有內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第15條第1項後段「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
,從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乃減輕刑罰溯及適用
原則之規範,故廣義刑法之分則性規定中,關於其他刑罰
法令(即特別刑法)之制定,若係刑罰之減輕原因暨規定
者,於刑法本身無此規定且不相牴觸之範圍內,應予適用
。行為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因刑法本身並無犯加重
詐欺取財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尚非新舊法均有
類似規定,自無從比較,行為人若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
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243號
判決意旨參照)。
⒊又被告曹國靖、郭育廷、謝旻錡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規定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8月
2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移列至第19條第1項並規定
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
規定,有關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修正
後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將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有期徒
刑5年,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3人,依刑法第2
條第1項但書,被告3人本案洗錢犯行應適用修正後(現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⒋另被告3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並
於同年月16日施行,將同法第16條第2項「犯前二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行為時法)
之規定,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中間時法),繼於113年7月31
日再次修正,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後將該條項移列
至第23條第3項,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
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下稱現行法)。經綜合比較新舊法可
知,立法者持續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規定,中間時法
及現行法皆須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
現行法尚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減
刑要件,相較行為時法均更為嚴格,是中間時法及現行法
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3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
定,應適用被告3人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
(二)核被告曹國靖就附表一編號1至8、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郭
育廷就附表一編號1至6、8、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謝旻錡就
附表一編號7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之洗錢罪。被告曹國靖、郭育廷、謝旻錡就上開所涉犯
行,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曹國靖就附表一編號1至8、
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犯行,被告郭育廷就附表一編號1至
6、8、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犯行,被告謝旻錡就附表一
編號7至8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與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曹
國靖所為18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郭育廷所
為17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被告謝旻錡所為2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皆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曹國靖、郭育廷、謝旻錡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
白上開詐欺犯行,且其等於本案皆未受有犯罪所得,業據
被告3人分別供述在卷(本院金訴字卷第212頁),檢察官
復未舉證證明被告3人有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爰均依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復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
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
「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
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
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
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
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
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
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
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
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可
參)。被告曹國靖、郭育廷、謝旻錡就上開洗錢犯行於本
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依上開規定,原應依法減輕其刑,
然被告3人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依上
開說明,爰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
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併此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曹國靖、郭育廷、謝
旻錡為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率爾加入詐欺集團,
共同參與詐欺取財犯行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並製造
犯罪金流斷點,使被害人難以追回遭詐取之金錢,亦增加
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上游之困難,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
財產交易安全,所為實值非難,惟念被告3人係擔任取簿
、提款及收水角色,並非犯罪主導者,且犯後始終坦認犯
行,堪認確有悔意,就所犯洗錢犯行部分亦符合112年6月
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要件,兼衡被告3
人各別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所生損害,暨其智識
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均未與本案各被害人達成和解
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至附表五主文欄
所示之刑,並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經查,被告曹國靖、郭育廷、謝旻錡堅稱其等於本案均未受
有報酬等語(本院金訴字卷第212頁),檢察官復未舉證證
明被告有因本案實際獲有犯罪所得,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
至被告3人本案提領、收水之款項,既已交付詐欺集團上游
成員,未經查獲,且無證據證明被告3人就前開款項得以管
領支配,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心慈提起公訴,檢察官邱蓓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參與分工情形 1 鄧寶珊 於111年11月23日某時許,假以「旋轉拍賣」購物網站、國泰銀行客服人員名義,透過LINE通訊軟體及電話通訊與鄧寶珊聯繫,佯稱檢查使用帳戶,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①111年11月24日0時5分許,匯款49,988元 ②111年11月24日0時8分許,匯款49,989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由曹國靖領取帳戶提款卡) 郭育廷於111年11月24日0時9分許、0時10分許、0時10分許、0時11分許、0時12分許、0時14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塹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後,交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 2 徐麗淑 於111年11月23日16時30分許,假以「順發3C」、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名義,致電徐麗淑,佯稱個資外洩,須依指示操作協助確認云云。 ①111年11月23日17時23分許,匯款49,985元 ②111年11月23日17時28分許,匯款49,98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由曹國靖領取帳戶提款卡) 郭育廷於111年11月23日17時32分許、17時32分許、17時33分許、17時34分許、17時3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凱基商業銀行風城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後,交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 ①111年11月23日17時37分許,匯款49,985元 ②111年11月23日17時40分許,匯款49,985元 ①郭育廷於111年11月23日17時54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0號華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提領3,000元後,交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 ②郭育廷於111年11月23日17時59分許、17時59分許、18時許、18時許、18時1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號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7,000元後,交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 3 黃靖媛 於111年11月23日17時21分許,假以「旋轉拍賣」購物網站、郵局客服人員名義,透過平台及電話與黃靖媛聯繫,佯稱網路帳號認證失敗,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1月23日18時19分許,匯款4,123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曹國靖領取帳戶提款卡) 郭育廷於111年11月23日18時22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號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市中分社,提領4,000元後,交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 4 李季舫 於111年11月23日某時許,假以「旋轉拍賣」購物網站、合庫銀行客服人員名義,透過平台及電話與李季舫聯繫,佯稱協助恢復帳號交易權限,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①111年11月23日17時17分許,匯款49,987元 ②111年11月23日17時25分許,匯款49,987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曹國靖領取帳戶提款卡) 郭育廷於111年11月23日17時26分許、17時27分許、17時27分許、17時28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彰化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9,000元後,交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 5 王景詳 於111年11月23日17時15分許,假以「晶華酒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名義,透過電話與王景詳聯繫,佯稱訂房扣款錯誤,須依指示操作協助退款云云。 111年11月23日17時56分許,匯款14,123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曹國靖領取帳戶提款卡) 郭育廷於111年11月23日18時8分許、18時10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號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市中分社,提領14,000元、1,000元後,交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 6 柯品妍 於111年11月23日某時許,假以臉書社群網站某購物網頁、某銀行客服人員名義,致電柯品妍,佯稱其網路購物訂單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 111年11月23日16時32分許,匯款12,106元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曹國靖領取帳戶提款卡) 郭育廷於111年11月23日16時4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新竹分行,提領12,000元後,交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 7 李怡萱 於111年11月23日某時許,假以「旋轉拍賣」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名義,透過LINE通訊軟體及電話與李怡萱聯繫,佯稱協助恢復網路帳號匯款權限,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1月23日17時8分許,匯款45,678元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曹國靖領取帳戶提款卡) 謝旻錡於111年11月23日17時11分許、17時12分許、17時14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13,000元後,交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與編號8第2筆為同一筆提領金額) 8 吳思怡 於111年11月23日15時許,假以蝦皮購物網站、郵局客服人員名義,透過網站及電話與吳思怡聯繫,佯稱協助網路帳號認證,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1月23日16時1分許,匯款29,987元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曹國靖領取帳戶提款卡) 郭育廷於111年11月23日16時11分許、16時12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提領2萬元、1萬元後,交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 111年11月23日17時2分許,匯款7,985元 謝旻錡於111年11月23日17時11分許、17時12分許、17時14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13,000元後,交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與編號7為同一筆提領金額)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參與分工情形 1 鄧羽彣 假冒中天飯店人員,佯稱協助解除重複扣款問題云云。 111年11月24日20時50分許,匯款4,910元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育廷於111年11月24日20時52分許、20時53分許、20時5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元大銀行蘆洲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1,1000元後,交予曹國靖轉交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 111年11月24日21時10分許,匯款36,101元 不詳 2 楊惠琄 假冒台糖長榮飯店人員,佯稱協助解除重複訂房問題云云。 111年11月24日20時47分許,匯款9,123元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育廷於111年11月24日20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提領13,000元後,交予曹國靖轉交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 111年11月24日21時2分許,匯款10,123元 郭育廷於111年11月24日21時3分許、21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元大銀行蘆洲分行,提領1,000元、9,000元後,交予曹國靖轉交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 3 花孟廷 假冒世界展望基金會人員,佯稱協助處理捐款錯誤問題云云。 111年11月24日20時48分許,匯款16,015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育廷於111年11月24日20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提領9,000元後,交予曹國靖轉交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 4 戴宇辰 假冒茹曦酒店人員,佯稱協助解除重複訂房問題云云。 ①111年11月24日16時54分許,匯款9,989元 ②111年11月24日16時56分許,匯款9,988元 ③111年11月24日16時57分許,匯款9,98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郭育廷領取帳戶提款卡) 曹國靖於111年11月24日17時3分許、17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中山路郵局,提領6萬元、57,000元後,交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與編號8、編號9第1筆、編號10第1筆為同一筆提領金額) 5 劉美伶 假冒雄獅旅遊客服人員,佯稱協助解除重複扣款問題云云。 111年11月26日20時1分許,匯款20,123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育廷於111年11月26日20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林口分行,提領2萬元後,交予曹國靖轉交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 111年11月27日0時28分許,匯款29,987元 郭育廷於111年11月27日0時34分許、0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口文化分行,提領2萬元、1萬元後,交予曹國靖轉交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 111年11月27日0時44分許,匯款70,123元 郭育廷於111年11月27日0時49分許、0時49分許、0時50分許、0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彰化商業銀行新林口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後,交予曹國靖轉交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 6 林裕傑 假冒雄獅旅遊客服人員,佯稱協助解除重複下單問題云云。 ①111年11月26日19時15分許,匯款49,987元 ②111年11月26日19時16分許,匯款49,98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育廷於111年11月26日19時21分許、19時21分許、19時22分許、19時22分許、19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彰化商業銀行新林口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後,交予曹國靖轉交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 111年11月26日19時27分許,匯款29,987元 郭育廷於111年11月26日19時37分許、19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彰化商業銀行新林口分行,提領2萬元、1萬元後,交予曹國靖轉交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 7 何榮章 假冒雄獅旅遊客服人員,佯稱協助解除訂單錯誤問題云云。 111年11月27日0時10分許,匯款49,986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育廷於111年11月27日0時1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林口郵局,提領5萬元後,交予曹國靖轉交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 8 呂紹瑋 假冒兆品酒店人員,佯稱協助解除扣款錯誤問題云云。 111年11月24日16時57分許,匯款49,98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郭育廷領取帳戶提款卡) 曹國靖於111年11月24日17時3分許、17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中山路郵局,提領6萬元、57,000元後,交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與編號4、編號9第1筆、編號10第1筆為同一筆提領金額) 9 陳妍喬 假冒台東桂田喜來登酒店人員,佯稱協助解除重複訂房問題云云。 111年11月24日17時1分許,匯款170,89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郭育廷領取帳戶提款卡) 曹國靖於111年11月24日17時3分許、17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中山路郵局,提領6萬元、57,000元後,交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與編號4、編號8、編號10第1筆為同一筆提領金額) 111年11月24日16時54分許,匯款99,987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郭育廷於111年11月24日16時59分許、17時1分許、17時1分許、17時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蘆洲分行,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9,000元後,交予曹國靖轉交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 ①111年11月24日17時8分許,匯款49,989元 ②111年11月24日17時10分許,匯款49,989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郭育廷於111年11月24日17時39分許、17時40分許、17時41分許、17時4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蘆洲分行,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9,000元後,交予曹國靖轉交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 10 陳紫絢 假冒茹曦酒店人員,佯稱協助解除訂房錯誤問題云云。 111年11月24日17時許,匯款19,96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郭育廷領取帳戶提款卡) 曹國靖於111年11月24日17時3分許、17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中山路郵局,提領6萬元、57,000元後,交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與編號4、編號8、編號9第1筆為同一筆提領金額) ①111年11月24日17時7分許,匯款19,019元 ②111年11月24日17時11分許,匯款12,158元 曹國靖於111年11月24日17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中山路郵局,提領31,000元後,交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
【附表三】
編號 事實 主文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部分 曹國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1月。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部分 曹國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 曹國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部分 曹國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1月。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部分 曹國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部分 曹國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部分 曹國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部分 曹國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9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部分 曹國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10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部分 曹國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11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部分 曹國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12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部分 曹國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13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部分 曹國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1月。 14 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部分 曹國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15 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部分 曹國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16 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部分 曹國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17 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部分 曹國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18 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部分 曹國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附表四】
編號 事實 主文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部分 郭育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1月。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部分 郭育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 郭育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部分 郭育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1月。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部分 郭育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部分 郭育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7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部分 郭育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8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部分 郭育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9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部分 郭育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10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部分 郭育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11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部分 郭育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12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部分 郭育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1月。 13 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部分 郭育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14 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部分 郭育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15 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部分 郭育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16 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部分 郭育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17 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部分 郭育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附表五】
編號 事實 主文 1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部分 謝旻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2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部分 謝旻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0998號
112年度偵字第72189號
被 告 曹國靖
郭育廷
謝旻錡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曹國靖、郭育廷、謝旻錡於民國111年11月間,先後加入由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組成之詐欺集團,由曹國靖擔任取簿
手,郭育廷、謝旻錡擔任車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機
房端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與附表一所示之人聯絡,並施以附
表一所示之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
,將附表一所示金額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之附表一所示帳
戶內,再由曹國靖於111年11月22日22時51分許,前往新北
市○○區○○○○○0號出口之置物櫃314櫃7號門,拿取附表一所示
帳戶之金融卡並交與上開集團不詳成員,由該不詳成員再將
上開金融卡交與郭育廷、謝旻錡,郭育廷、謝旻錡則依指示
,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一所示金額後,將款項
交付上開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
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
二、曹國靖、郭育廷於111年11月間,加入上開由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人組成之詐欺集團,由曹國靖擔任提款車手及收取款
項之收水,郭育廷擔任取簿手及車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先由機房端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與附表二所示之人聯絡,並
施以附表二所示之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匯
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金額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之附表二
所示帳戶內,再由郭育廷先於不詳時、地領取內含附表二編
號4所示之郵局帳戶提款卡之包裹,並將該提款卡交與曹國
靖,郭育廷、曹國靖遂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地,
提領附表二所示金額後,郭育廷先將其提領之款項交與曹國靖
,再由曹國靖交與上開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
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
三、案經附表一、二所示提告之人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
橋分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曹國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曹國靖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郭育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郭育廷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告謝旻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謝旻錡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4 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於警詢之供述及渠等提出之匯款明細、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5 附表一、二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捷運府中站置物櫃監視器、路口監視器及提領畫面翻拍照片 ⒈證明被告曹國靖於犯罪事實一之時、地擔任取簿手,收取附表一所示帳戶金融卡之事實。 ⒉證明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遭詐匯入前揭帳戶之款項遭被告3人分別提領一空之事實。
二、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
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等
罪嫌。被告3人與上開集團不詳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請均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3人以一行為觸犯上揭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
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鄭心慈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1 鄧寶珊 (提告) 於111年11月23日某時許,假以「旋轉拍賣」購物網站、國泰銀行客服人員名義,透過LINE通訊軟體及電話通訊與鄧寶珊聯繫,佯稱檢查使用帳戶,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①111年11月24日 0時5分許 ②111年11月24日 0時8分許 ①4萬9,988元 ②4萬9,989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1月24日 0時9分許 ②111年11月24日 0時10分許 ③111年11月24日 0時10分許 ④111年11月24日 0時11分許 ⑤111年11月24日 0時12分許 ⑥111年11月24日 0時1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9,000元 新竹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塹分行) 郭育廷 2 徐麗淑 (提告) 於111年11月23日16時30分許,假以「順發3C」、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名義,致電徐麗淑,佯稱個資外洩,須依指示操作協助確認云云。 ①111年11月23日 17時23分許 ②111年11月23日 17時28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5元 ①111年11月23日 17時32分許 ②111年11月23日 17時32分許 ③111年11月23日 17時33分許 ④111年11月23日 17時34分許 ⑤111年11月23日 17時3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新竹市○○路00號(凱基商業銀行風城分行) 郭育廷 111年11月23日 17時37分許 4萬9,985元 111年11月23日 17時54分許 3,000元 新竹市○區○○街000號(華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郭育廷 111年11月23日 17時40分許 4萬9,985元 ①111年11月23日 17時59分許 ②111年11月23日 17時59分許 ③111年11月23日 18時許 ④111年11月23日 18時許 ⑤111年11月23日 18時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7,000元 新竹市○○路0號(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 郭育廷 3 黃靖媛 (提告) 於111年11月23日17時21分許,假以「旋轉拍賣」購物網站、郵局客服人員名義,透過平台及電話與黃靖媛聯繫,佯稱網路帳號認證失敗,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1月24日 18時19分許 4,123元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4日 18時22分許 4,005元 新竹市○○街00號(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市中分社) 郭育廷 4 李季舫 (提告) 於111年11月23日某時許,假以「旋轉拍賣」購物網站、合庫銀行客服人員名義,透過平台及電話與李季舫聯繫,佯稱協助恢復帳號交易權限,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①111年11月24日 17時17分許 ②111年11月24日 17時25分許 ①4萬9,987元 ②4萬9,987元 ①111年11月24日 17時26分許 ②111年11月24日 17時27分許 ③111年11月24日 17時27分許 ④111年11月24日 17時28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9,000元 新竹市○區○○路00號(彰化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郭育廷 5 王景詳 (提告) 於111年11月23日17時15分許,假以「晶華酒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名義,透過電話與王景詳聯繫,佯稱訂房扣款錯誤,須依指示操作協助退款云云。 111年11月24日 17時56分許 1萬4,123元 ①111年11月24日 18時8分許 ②111年11月24日 18時10分許 ①1萬4,005元 ②1,005元 新竹市○○街00號(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市中分社) 郭育廷 6 柯品妍 (提告) 於111年11月23日某時許,假以臉書社群網站某購物網頁、某銀行客服人員名義,致電柯品妍,佯稱其網路購物訂單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 111年11月23日 16時32分許 1萬2,106元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3日 16時45分許 1萬2,005元 新竹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新竹分行) 郭育廷 7 李怡萱 (提告) 於111年11月23日某時許,假以「旋轉拍賣」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名義,透過LINE通訊軟體及電話與李怡萱聯繫,佯稱協助恢復網路帳號匯款權限,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1月23日 17時8分許 4萬5,678元 ①111年11月23日 17時11分許 ②111年11月23日 17時12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新竹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謝旻錡 8 吳思怡 (提告) (報告書漏列此被害人) 於111年11月23日15時許,假以蝦皮購物網站、郵局客服人員名義,透過網站及電話與吳思怡聯繫,佯稱協助網路帳號認證,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11月23日 16時1分許 2萬9,987元 ①111年11月23日 16時11分許 ②111年11月23日 16時12分許 ①2萬5元 ②1萬5元 新竹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新竹分行) 郭育廷 111年11月23日 17時2分許 7,985元 111年11月23日 17時14分許 1萬3,005元 新竹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新竹分行) 謝旻錡
附表二:(112年度偵字第72189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備註 1 鄧羽彣 (提告) 假冒中天飯店人員,佯稱協助解除重複扣款問題云云。 111年11月24日 20時50分許 4,92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4日 20時54分許 1萬1,005元 新北市○○區○○○路00號(元大銀行蘆洲分行ATM) 郭育廷 111年11月24日 20時58分許 3萬6,113元 111年11月24日 21時3分許 1,005元 111年11月24日 21時10分許 3萬6,113元 不詳 不詳 2 楊惠琄 (提告) 假冒台糖長榮飯店人員,佯稱協助解除重複訂房問題云云。 111年11月24日 20時47分許 9,123元 111年11月24日 20時52分許 2萬5元 新北市○○區○○○路00號(元大銀行蘆洲分行ATM) 郭育廷 111年11月24日 21時2分許 1萬123元 111年11月24日 21時4分許 9,005元 3 花孟廷 (未提告) 假冒世界展望基金會人員,佯稱協助處理捐款錯誤問題云云。 111年11月24日 20時48分許 1萬6,015元 111年11月24日 20時53分許 2萬5元 4 戴宇辰 (未提告) 假冒茹曦酒店人員,佯稱協助解除重複訂房問題云云。 111年11月24日 16時54分許 9,98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4日 17時3分許 6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 (蘆洲中山路郵局) 曹國靖 111年11月24日 16時56分許 9,988元 111年11月24日 16時57分許 9,987元 5 劉美伶 (提告) 假冒雄獅旅遊客服人員,佯稱協助解除重複扣款問題云云。 111年11月27日 0時28分許 2萬9,987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7日 0時34分許 2萬5元 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林口文化分行) 郭育廷 111年11月27日 0時35分許 1萬5元 111年11月27日 0時44分許 7萬123元 111年11月27日 0時49分許 2萬5元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彰化銀行新林口分行) 111年11月27日 0時49分許 2萬5元 111年11月27日 0時50分許 2萬5元 111年11月27日 0時50分許 1萬5元 6 林裕傑 (提告) 假冒雄獅旅遊客服人員,佯稱協助解除重複下單問題云云。 111年11月26日 19時15分許 4萬9,987元 111年11月26日 19時21分許 2萬5元 111年11月26日 19時21分許 2萬5元 111年11月26日 19時16分許 4萬9,987元 111年11月26日 19時22分許 2萬5元 111年11月26日 19時22分許 2萬5元 111年11月26日 19時23分許 2萬5元 111年11月26日 19時27分許 3萬2元 111年11月26日 19時37分許 1萬5元 111年11月26日 19時37分許 2萬5元 7 何榮章 (提告) 假冒雄獅旅遊客服人員,佯稱協助解除訂單錯誤問題云云。 111年11月27日 0時10分許 4萬9,986元 111年11月27日 0時14分許 5萬元 新北市○○區○○○路○段0號 (林口郵局) 8 呂紹瑋 (提告) 假冒兆品酒店人員,佯稱協助解除扣款錯誤問題云云。 111年11月24日 16時57分許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4日 17時4分許 5萬7,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 (蘆洲中山路郵局) 曹國靖 9 陳研喬 (提告) 假冒台東桂田喜來登酒店人員,佯稱協助解除重複訂房問題云云。 111年11月24日 17時1分許 1萬7,089元 111年11月24日 16時54分許 9萬9,987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4日 16時59分許 3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 (第一銀行蘆洲分行) 郭育廷 111年11月24日 17時1分許 3萬元 111年11月24日 17時1分許 3萬元 111年11月24日 17時2分許 9,000元 111年11月24日 17時8分許 4萬9,989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4日 17時39分許 3萬元 111年11月24日 17時40分許 3萬元 111年11月24日 17時10分許 4萬9,989元 111年11月24日 17時41分許 3萬元 111年11月24日 17時42分許 9,000元 10 陳紫絢 (未提告) 假冒茹曦酒店人員,佯稱協助解除訂房錯誤問題云云。 111年11月24日 17時許 1萬9,967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4日 17時4分許 5萬7,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 (蘆洲中山路郵局) 曹國靖 與編號8提領金額為同一筆 111年11月24日 17時7分許 1萬9,019元 111年11月24日 17時20分許 3萬1,000元 111年11月24日 17時11分許 1萬2,158元
PCDM-113-金訴-1474-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