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3號
原 告 蔡○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吟等間請求土地分割繼承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土地分割繼承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
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
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原告起訴時尚
未叙明欲分割之土地之價值與應繼分比例為何?雖經本院命為補
正,迄今仍未提出,暫以最低之訴訟標的(即新臺幣《下同》10萬
元以下)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嗣訴訟標的價額如有
增加再行命為補繳),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TNDV-114-家補-43-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