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誠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佩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誠遠營造有限公司王佩如 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113年3月20日 834,817元 UA1004998 002 誠遠營造有限公司王佩如 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113年5月20日 834,817元 UA1004999
TCDV-113-除-427-2025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