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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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賴宣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4671-5 1 10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4672-7 1 1000 00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4673-9 1 1000 00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4674-0 1 1000 00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89861-0 1 80 006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174430-2 1 91

2025-01-02

TCDV-113-除-433-2025010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誠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佩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誠遠營造有限公司王佩如 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113年3月20日 834,817元 UA1004998 002 誠遠營造有限公司王佩如 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113年5月20日 834,817元 UA1004999

2025-01-02

TCDV-113-除-427-2025010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戴志鴻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3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謝錦燕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西屯分行 113年6月24日 90,000元 AI0767407 002 明龍工業社 吳俊岦 彰化商業銀行 太平分行 113年6月28日 500,000元 QN3549850

2025-01-02

TCDV-113-除-439-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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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張錦菊即鄭森田之繼承人 鄭宇辰即鄭森田之繼承人 鄭凱仁即鄭森田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5381-0 1 1000

2025-01-02

TCDV-113-除-420-2025010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黃美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7636-2 1 1000 002 台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7668-4 1 1000 003 台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7669-6 1 1000 004 台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7670-2 1 1000 005 台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7671-4 1 1000 006 台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7672-6 1 1000 007 台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7673-8 1 1000 008 台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7674-0 1 1000 009 台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7675-1 1 1000 010 台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7676-3 1 1000 011 台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7677-5 1 1000 012 台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7678-7 1 1000

2025-01-02

TCDV-113-除-424-2025010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永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祝 代 理 人 陳明慧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3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崗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奕樵 彰化商業銀行大雅分行 113年4月10日 117,688元 QN3450729

2025-01-02

TCDV-113-除-435-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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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鈞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勁捷精密機械 股份有限公司 鄧貴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 113年2月25日 22,260元 ZK8005016 002 省利堆高機 有限公司 陳毓瑛 永豐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3年3月30日 5,460元 AQ1036556

2025-01-02

TCDV-113-除-426-2025010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李麗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848422-3 1 826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NX-0912093-7 1 584 00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NX-0977376-5 1 622

2025-01-02

TCDV-113-除-421-2025010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劉軍鳳即偉承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偉承企業社劉軍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神岡分行 113年3月30日 98,600元 QG1854838

2025-01-02

TCDV-113-除-438-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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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楊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3742-7 1 400 002 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3743-3 1 320

2025-01-02

TCDV-113-除-428-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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