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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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豑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豑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豑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其中3月已執 行完畢),並於民國110年7月30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 執行另案觀察、勒戒處分,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880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 度金訴字第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2025-03-05

CTDM-114-聲保-45-20250305-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其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其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其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9月5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95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8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瑄萱

2025-03-05

CTDM-114-聲保-50-20250305-1

聲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子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子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子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573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4

TTDM-114-聲保-23-20250304-1

聲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景淵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景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景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11月,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3573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4

TTDM-114-聲保-21-20250304-1

聲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俊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俊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 3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4

TTDM-114-聲保-24-20250304-1

聲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浩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浩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浩韋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2年1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 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350號 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4

TTDM-114-聲保-20-20250304-1

聲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俊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俊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俊松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573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4

TTDM-114-聲保-22-20250304-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漢臨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漢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朱漢臨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合計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28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簡 字第437、4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2025-03-03

CHDM-114-聲保-44-20250303-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正眇 上列受刑人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正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正眇前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及3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5228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2年度訴字第6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儀姍

2025-03-03

CHDM-114-聲保-47-20250303-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金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金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金玉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460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45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2025-03-03

CHDM-114-聲保-48-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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