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31 號
聲 請 人 張正叡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請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
國字第 3 號民事判決予以凍結時效之救濟,以維護國家賠
償法修法後之訴訟權益,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
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
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
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
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
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是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
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