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原 告 林洋宇
李佳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黃禹慈律師(於民國113年1月5日解除委任)
複 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被 告 黃美珠
訴訟代理人 張瑋妤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740號傷
害致死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
113年4月8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嗣上開刑事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
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
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TCDV-112-重訴-638-2024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