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李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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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依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依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依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042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2-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袁慈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袁慈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袁慈軒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96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 7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22-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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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珮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珮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余珮慈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 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474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45-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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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振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振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田振良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 42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 9年度上訴字第26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28-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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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騰翔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騰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騰翔前犯侵占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372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07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29-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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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宗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宗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巫宗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3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13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42-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永添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永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永添前犯強盜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1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288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08 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27-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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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錫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錫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錫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5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1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40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41-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美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美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美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2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77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74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43-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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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素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素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素真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09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原 上訴字第7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46-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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