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承宏
具 保 人 吳淑雯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淑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淑雯因受刑人施承宏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
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
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11月2日繳納後,將受刑人
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
考。而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嗣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送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
未獲,且於通知具保人後,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戶役
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上
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佩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TCDM-113-聲-4226-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