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81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林家楷
被 告 周宗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645元,及其中新臺幣58,458元,自民
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NHEV-113-湖小-817-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