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44號
聲 請 人 關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千綜合醫院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查聲請人未具體說明請求給付新臺幣120,000元之
請求權基礎為何,又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
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又未提出大千綜合醫院碧英公費護理
專班契約書文件,原告應具狀補正。
二、相對人大千綜合醫院之登記或開業執照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相對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MLDV-113-補-1844-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