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7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該條款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
月25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
逾期迄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
清單在卷可證,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