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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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51號 原 告 陳煒翰 訴訟代理人 楊佳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輝耀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鏡輝間給付費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1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5-01-02

TPDV-113-補-3051-2025010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4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蔡嘉柔律師 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魏廷恭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948,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5-01-02

TPDV-113-補-3046-2025010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5號 原告即被選 定人 吳志乾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一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5-01-02

TPDV-113-補-3065-2025010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27號 原 告 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鄭昇陽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聶瑞毅律師 黃正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怡君、卜少平間請求 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2-27

TPDV-113-補-3027-2024122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8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民生綠園大廈管理處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64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2-27

TPDV-113-補-2985-2024122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05號 原 告 昆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氏滋養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16,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2-27

TPDV-113-補-3005-2024122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43號 原 告 毅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珉伶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統和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57,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2-27

TPDV-113-補-3043-2024122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25號 原 告 林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星儀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2-27

TPDV-113-補-3025-2024122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30號 原 告 林煒舜 被 告 高玉宇 上列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高玉宇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5,34 2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 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6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2-27

TPDV-113-補-3030-2024122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35號 原 告 許瑞杰 被 告 許瑜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6,0712元(含加計至起訴前 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4-12-27

TPDV-113-補-3035-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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