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89號
原 告 劉宗祥
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聖哲律師
被 告 王俊凱
訴訟代理人 石佩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
、同法第77條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土地返還請求
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
。土地若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
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41號
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依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更正後
訴之聲明係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
15㎡,下稱系爭土地)之招牌(下稱系爭地上物)均拆除、內縮,將
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自113年3月22日起至拆除系爭
地上物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80元。
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核算,並
加計所附帶請求不當得利至起訴前一日止之金額,則參酌原告起
訴時陳報系爭土地113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13萬9,000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9萬1,487元【計算式:13萬9,000元/㎡×
15㎡+2780元×70天÷30天=209萬1,4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萬4,761元
,尚不足7,0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PCDV-113-訴-2089-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