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
攬報酬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上訴事件(本院11
2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經本院部分廢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110年度建上字第3號判決,發回更審,已經同院113年度建上
更一字第5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命相對人負擔
該部分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2%,餘由聲請人負擔確定。聲請
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TPSV-114-台聲-111-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