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秋煌
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6041、9453、13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秋煌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秋煌(下稱被告)明知可發射子彈具
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及子彈,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
管之管制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寄藏,
賴秋煌竟於民國111年8月初某日傍晚,在南投草屯療養院(
址設南投縣○○鎮○○路000號),自友人王志清(已歿)處收
受而代為寄藏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改造手槍2支、彈匣3個及具
殺傷力之子彈46顆。被告復於112年1月間(農曆過年前)某
日,將其中1支手槍(下稱A槍)、彈匣2個及子彈44顆(均
裝在黑色工具箱內),攜至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0
號同案被告林文杞(下稱林文杞;業經本院審結)住處,在
林文杞知情之情況下,將黑色工具箱藏放在林文杞住處旁農
地放置木材處,並以防水帆布遮掩。嗣於112年3月21日上午
9時15分許,為警持本院搜索票搜索林文杞住處與其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經林文杞主動帶同警方至住處旁
農地放置木材處,掀開防水帆布而交出黑色工具箱(內有A
槍1支、彈匣2個及子彈43顆),復在上開車輛排檔桿處查獲
子彈1顆。警方又循線於112年5月24日下午3時20分許,持本
院搜索票搜索彰化縣○○鄉○○村○○路000號被告住處,在其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內,扣得上述另一支非制式
改造手槍(含彈匣)1支及子彈2顆。因認被告涉犯違反搶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非制式手槍、
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條所為之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14年1月26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
結果1紙(見本院卷二第287頁)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CHDM-112-訴-791-20250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