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準強盜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42號
聲 明 人 李治源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準強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
日駁回第三審上訴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833號),聲明不
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
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李治源因加重準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
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具刑事
上訴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黃斯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TPSM-114-台聲-42-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