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7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上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390
號、第48008號、第54030號、第55090號、113年度偵字第14290
號、第14299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
年度偵字第3020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
1715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9578號、第
28946號、第20337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審易字第1024號
),經被告自白犯罪,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上恩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判如附表一「主文
」欄所示之刑;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
旨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如附件
一、二、三、四、五)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之補充及更正:
⒈附件一起訴書附件、附件五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均更正
為本案附表一。
⒉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中「附件」之記載,均更正為「
本案附表一」。
⒊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第5至7行「自同年月18日起同
年月23日止,在桃園市境內,以轉帳或授權無卡提款之方式
,交付共計新臺幣(下同)13萬元與林上恩」之記載,應補
充更正為「於如本案附表二所示時間,在桃園市境內,以如
本案附表二『交付款項方式』欄所示之方式,交付如本案附表
二『金額』欄所示之款項」。
⒋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第8行「林上恩因而詐得吳映潔
13萬元」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林上恩因向吳映潔詐得共
13萬3,000元」。
⒌附件五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中「附表二」之記載,
均更正為「本案附表一」。
⒍附件五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刪除「郭芝稜」之記載
。
㈡證據部分:
⒈增列被告林上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⒉附件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之編號6「證據名稱」欄,刪除「
告訴人袁誥廷所提供」。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上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附表一編號7中,告訴人柯君南於警詢中供稱;「我於112年4
月12日0時44分於臉書社團PO文要購買相機,就有一個臉書
名稱En Lin用臉書message私訊我有這個物品要賣給我……112
年4月16日我又向他購買鏡頭……對方於112年4月22日05時42
分由對方第一銀行帳戶……匯款新台幣30000至我郵局帳戶……
之後對方再要求我給他一次機會跟他購買相同商品……。」等
語明確(見112年度偵字第36180號卷第117頁),可認被告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起至112年4月22
日,所為數次詐欺告訴人柯君南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公訴意旨認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⒉附表一編號11中,告訴人辜渝真於警詢中供稱:「我在112年
5月25日在臉書上徵收一台相機,當時對方暱稱EN LIN有告
知我他那邊有一台……然後我跟他坦妥價格27000……然後到5/2
6晚上22時30分對方告知我他指定的那個收款帳戶被凍結,
要跟我借5000元新台幣……」等語明確(見112年度偵字第361
80號卷第167至168頁),可認被告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
112年5月25日、26日,所為2次詐欺告訴人辜渝真之行為,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
,而為包括之一罪。
㈢衡以受詐騙之人未必僅有一次交付財物之情形,而在同一次
遭受詐騙過程中,亦有單一被害人數次交付財物者,故而若
以被害人交付財物之次數,作為評價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罪
數,恐嫌失當。準此,
⒈附表一編號1、3、4、7、8、11、12、16告訴人許智惟、莊子
漢、袁誥廷、柯君南、謝東磐、辜渝真、吳映潔、關秉程雖
有數次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交付款項之行為,惟此係告訴人許
智惟、莊子漢、袁誥廷、柯君南、謝東磐、辜渝真、吳映潔
、關秉程遭受詐騙而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應認係同一財產
法益遭受侵害,只各成立詐欺取財罪1罪。
⒉附表二告訴人吳映潔雖有數次分別以附表二所示交付款項之
行為,惟此係告訴人吳映潔遭受詐騙而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
,應認係同一財產法益遭受侵害,只成立詐欺取財罪1罪。
㈣被告所犯詐欺取財共18罪(附表一共17罪、附表二1罪),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被告表示依照其偵訊之態度,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
云,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
刑,固為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
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
為此項裁量減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
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
,始稱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68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在網路交易平台、臉書社團等看到如附表一所示
告訴人、被害人收購相機、鏡頭等訊息後,利用通訊軟體LI
NE、臉書message等與告訴人、被害人進行磋商而施以詐術
,進而詐得款項;另以假投資詐騙告訴人吳映潔,進而詐得
款項,難認被告有何特殊可憫之情,其所為在客觀上難認有
何特殊之環境與背景而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揆諸前開判決
要旨,被告所為犯行本身並未存在特殊原因與環境,自與刑
法第59條之要件未合,均無從依該條酌減其刑,併此敘明。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恣意為本件詐欺取財犯行,
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難認允當;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兼衡以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年紀、智識程度及
前有多次詐欺取財犯行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一「主文欄」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
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附表一中
,被告向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等17人詐得之款項共新臺幣
(下同)48萬4,500元;附表二中被告向告訴人吳映潔詐得
之款項共13萬3,000元,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雖辯稱已返
還全部或部分款項予被害人張書豪、告訴人莊子漢、袁誥廷
、柯君南、蘇天樂、張勝宏、張紹芸等人,然查被告係詐騙
本案或他案之其他被害人,使渠等匯款至被害人張書豪、告
訴人莊子漢、袁誥廷、柯君南、蘇天樂、張勝宏、張紹芸等
人之帳戶,難認被告已返還詐騙款項予被害人張書豪、告訴
人莊子漢、袁誥廷、柯君南、蘇天樂、張勝宏、張紹芸等人
,是以可認被告本案獲得之犯罪所得共61萬7,500元,且未
合法返還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7人,俱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分別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
0條第1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主文欄 1 許智惟 (未告) 林上恩於112年5月12日15時3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L」帳號傳送訊息,向許智惟佯稱:有Canon R6相機可出售等語,致許智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112年5月13日14時59分許 32,000 關秉呈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申辦之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關秉程國泰帳戶」)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13日15時許 8,000元 張書豪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辦之000000000000(下稱「張書豪國泰帳戶」) 112年5月13日21時28分許 32,000 「關秉程國泰帳戶」 2 張書豪 (提告) 林上恩於112年5月7日某時許,以shysh0000000o.com電子郵件,向張書豪佯稱:有相機可販售等語,誘使張書豪與其在LINE聯繫後,商議相機交易事宜,致張書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112年5月7日22時7分許 8,000 施則安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辦之000000000000帳戶帳戶(下稱「施則安國泰帳戶」)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莊子漢 (提告) 林上恩於112年4月7日17時37分許,以暱稱「ShangLin」之outlook電子郵件,向莊子漢佯稱:可出售其相機等語,致莊子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112年4月8日17時25分許 20,000 余品毅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辦之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徐品毅國泰帳戶」)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4月16日23時4分許 1,000 賴福明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辦之000000000000帳戶(下稱「賴福明國泰帳戶」) 4 袁誥廷 (提告) 林上恩於112年4月16日22時30分許,以LINE暱稱「N」帳號傳送訊息,向袁誥廷佯稱:可出售其相機等語,致袁誥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112年4月16日22時57分許 10,000 莊子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郵局申辦之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莊子漢郵局帳戶」)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4月16日22時58分許 5,000元 「莊子漢郵局帳戶」 5 蔡政展 (提告) 林上恩於112年4月7日某時,以不詳之電子郵件,向蔡政展佯稱:可出售其相機等語,致蔡政展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112年4月7日14時29分許 13,000 「余品毅國泰帳戶」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顏以宣(GAN YI XUAN) (未告) 林上恩於112年4月3日22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暱稱「SH Lin」帳號傳送訊息,向顏以宣佯稱:可出售其相機等語,致顏以宣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112年4月3日23時9分許 20,000 「余品毅國泰帳戶」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柯君南 (提告) 林上恩接續於112年4月12日0時44分許、同年月16日,以臉書暱稱「En Lin」帳號傳送訊息,向柯君南佯稱:可出售相機、鏡頭等語;復接續於同年月22日某時,以上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向柯君南訛稱:再給一次機會向其購買相同商品等語,致柯君南陷於錯誤,而接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112年4月12日20時33分許 20,000 顏以宣(GAN YI XUAN)向郵局申辦之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顏以宣郵局帳戶」)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4月16日0時10分許 10,000 賴福明國泰帳戶 112年4月23日1時46分許 30,000 柯佳靜向第一商業銀行申辦之00000000000帳戶(下稱「柯佳靜一銀帳戶」) 8 謝東磐 (提告) 林上恩於112年5月7日某時,以臉書暱稱「En Lin」帳號傳送訊息,向謝東磐佯稱:可出售相機等語,致謝東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112年5月7日14時51分許 15,000 梁景豪向玉山商業銀行申辦之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梁景豪玉山帳戶」)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7日14時53分 7,500 蘇天樂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之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蘇天樂中信帳戶」) 112年5月7曰14時54分 7,500 柯君男向郵局申辦之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柯君南郵局帳戶」) 9 蘇天樂 (提告) 林上恩於112年4月23日1時許,以臉書暱稱「En Lin」帳號傳送訊息,向蘇天樂佯稱:可出售相機鏡頭等語,致蘇天樂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112年4月23日2時22分許 7,500 「柯佳靜一銀帳戶」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余子樂 (提告) 林上恩於112年5月26日16時許,以臉書暱稱「En Lin」帳號傳送訊息,向余子樂佯稱:可出售相機等語,致余子樂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112年5月27日13時13分許 27,000 辜渝真向新光商業銀行申辦之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辜渝真新光帳戶」)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辜渝真 (提告) 林上恩接續於112年5月25日某時,以臉書暱稱「En Lin」帳號傳送訊息,向辜渝真佯稱可出售其相機等語,致辜渝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復接續於112年5月26日某時,以不詳方式向辜渝真訛稱:因帳戶遭凍結,央以借款等語,致辜渝真陷於錯誤,提供其臺灣Pay帳戶無卡提款之提款序號及密碼予林上恩,林上恩旋於右列時間,以無卡提款方式提領右揭款項。 112年5月25日18時3分許 27,000 吳映潔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申辦之00000000000帳戶(下稱「吳映潔兆豐帳戶」)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26日某時 5,000 臺灣pay無卡提款 12 吳映潔 (提告) 林上恩於112年5月16日某時,以LINE暱稱「N」帳號傳送訊息,向吳映潔佯稱可出售其相機等語,致吳映潔陷於錯誤,提供右列帳戶無卡提款之提款序號及密碼予林上恩,林上恩旋於右列時間,以無卡提款方式提領右列款項。 112年5月16日20時24分許 10,000 吳映潔向台新銀行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映潔台新帳戶」)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16日20時30分許 10,000 「吳映潔台新帳戶」 112年5月17日7時58分許 10,000 「吳映潔台新帳戶」 13 張勝宏 (提告) 林上恩於112年4月10日8時54分許,以LINE暱稱「En」帳號傳送訊息,向張勝宏佯稱:可出售其鏡頭等語,致張勝宏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112年5月22日19時10分許 17,000 吳映潔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申辦之00000000000帳戶(下稱「吳映潔兆豐帳戶」)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方子樽 (未告) 林上恩於112年4月29日某時,以LINE暱稱「N」傳送訊息,向方子樽佯稱可出售其相機等語,致其陷錯誤 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112年4月30日21時18分許 14,000 「柯佳靜一銀帳戶」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張紹芸 (提告) 林上恩於112年5月3日18時許前某時,以shysh0000000o.com電子郵件,向張紹芸佯稱:有相機可販售等語,誘使張紹芸與其在LINE聊天,並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問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112年5月3日18時29分許 22,000 鄭家恩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辦之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鄭家恩國泰帳戶」)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關秉程 (提告) 林上恩於112年4月22日22時4分許,以LINE暱稱「N」帳號傳送訊息,向關秉程佯稱可出售其相機等語,致關秉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112年4月24日21時4分 18,000 「柯佳靜一銀帳戶」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1日22時37分許 33,000 17 林志恩 (提告) 林上恩於112年4月15日某時,以LINE暱稱「N」帳號,傳送訊息向林志恩佯稱可出售其相機等語,致林志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112年4月16日22時23分許 45,000 「賴福明國泰帳戶」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吳映潔遭詐騙投資之匯款
編號 時 間 金額(新臺幣)元 交付款項方式 1 112年5月19日20時20分許 9,000 提供吳映潔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映潔中信帳戶」)無卡提款之序號及密碼,使林上恩得以無卡提款。 2 112年5月20日0時43分許 15,000 3 112年5月21日12時54分許 20,000 4 112年5月23日0時15分許 15,000 5 112年5月23日18時17分許 10,000 6 112年5月23日23時44分許 5,000 7 112年5月23日23時45分許 10,000 8 112年5月19日20時18分許 6,000 匯款至方子樽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9 112年5月20日16時26分許 6,000 匯款至詹景丞向悠遊卡公司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 112年5月21日12時58分許 12,000 匯款至邱柏叡向臺灣土地銀行申辦之000000000000帳戶 11 112年5月23日19時23分許 10,000 12 112年5月23日23時28分許 5,000 13 112年5月23日23時30分許 10,000 蕭旻愷向台新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合計 133,000元
附件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8390號
112年度偵字第48008號
112年度偵字第54030號
112年度偵字第55090號
113年度偵字第14290號
113年度偵字第14299號
被 告 林上恩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3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上恩於民國112年4至5月間,明知自己手中並無照相機或
照相機相關部件可供出售,亦無出售照相機或照相機相關部
件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
先後於如附件所示時間,自「DCview」二手物品交易網站得
知如附件所示之人有意購買如附件所示之照相機或照相機相
關部件後,即以「N」、「SH Lin」、「EN Lin」、「EN」
等為名,透過通訊軟體「Line」或「Messenger」聯繫如附
件所示之人,向其等謊稱自己有其等物色中之照相機或照相
機相關部件有意出售,使如附件所示之人各自與林上恩聯繫
後信以為真,而各自於如附件所示時間,依林上恩指示,轉
帳至如附件所示金融帳戶或依林上恩指定方式付款,向林上
恩購買照相機或照相機相關部件(其中柯君南曾二度受騙)
。惟如附件所示之人付款後,始終未能取得所欲購買之物,
始知受騙。
二、林上恩認識吳映潔後,復向吳映潔表示自己為知名調酒師,
曾經媒體大幅報導,並向吳映潔謊稱自己熟識許多酒類收藏
家,且有管道以較低價格取得酒類,邀請吳映潔與其合作,
一同以較低價格購買酒類後,以高價轉售,獲利共享,使吳
映潔信以為真,自同年月18日起同年月23日止,在桃園市境
內,以轉帳或授權無卡提款之方式,交付共計新臺幣(下同
)13萬元與林上恩,以與林上恩共同從事上述酒類生意,林
上恩因而詐得吳映潔13萬元。嗣因林上恩以分配獲利為由,
轉入吳映潔所申辦之帳戶之款項,部分為林上恩另自他人處
詐得之贓款,使吳映潔開立之帳戶成為警示帳戶,吳映潔因
此質問林上恩,始知受騙。
三、案經張書豪、莊子漢、袁誥廷、蔡政展、柯君南、謝東磬、
蘇天樂、余子樂、辜渝真、吳映潔、張勝宏、張紹芸、關秉
程、林志恩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蘆竹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
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上恩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害人許智惟於警詢中之指述、被害人許智惟所提供與「N」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 被害人許智惟於如附件編號1所示時間,因欲購買Canon牌R6型照相機,而遭詐騙如附件編號1所示款項之事實。 3 告訴人張書豪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張書豪所提供與「N」透過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 告訴人張書豪於如附件編號2所示時間,因欲購買Panasonic牌照相機鏡頭,而遭詐騙如附件編號2所示款項之事實。 4 告訴人莊子漢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莊子漢所提供與「N」透過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 告訴人莊子漢於如附件編號3所示時間,因欲購買SONY牌照相機,而遭詐騙如附件編號3所示款項之事實。 5 告訴人袁誥廷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袁誥廷所提供與「N」透過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 告訴人袁誥廷於如附件編號4所示時間,因欲購買Canon牌RF型照相機鏡頭,而遭詐騙如附件編號4所示款項之事實。 6 告訴人蔡政展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袁誥廷所提供與「N」透過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 告訴人蔡政展於如附件編號5所示時間,因欲購買SONY牌照相機鏡頭,而遭詐騙如附件編號5所示款項之事實。 7 被害人GAN YI XUAN(中文姓名:顏以宣)於警詢中之指述、被害人顏以宣所提供與「SH Lin」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 被害人顏以宣於如附件編號6所示時間,因欲購買某款照相機,而遭詐騙如附件編號6所示款項之事實。 8 告訴人柯君南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告訴人柯君南所提供與「SH Lin」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 告訴人柯君南於如附件編號7、8所示時間,因欲購買某款照相機,而遭詐騙如附件編號7、8所示款項之事實。 9 告訴人謝東磬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謝東磬所提供與「EN Lin」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 告訴人謝東磬於如附件編號9所示時間,因欲購買RICOH牌PENTAX型照相機,而遭詐騙如附件編號9所示款項之事實。 10 告訴人蘇天樂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蘇天樂於如附件編號10所示時間,因欲購買Nikon牌照相機鏡頭,而遭詐騙如附件編號10所示款項之事實。 11 告訴人余子樂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余子樂所提供與「EN Lin」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 告訴人余子樂於如附件編號11所示時間,因欲購買FUJIFILM牌照相機,而遭詐騙如附件編號11所示款項之事實。 12 告訴人辜渝真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辜渝真所提供與「EN Lin」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 告訴人辜渝真於如附件編號12所示時間,因欲購買某款照相機,而遭詐騙如附件編號12所示款項之事實。 13 告訴人吳映潔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告訴人吳映潔所提供與「N」透過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話紀錄擷圖及文字檔、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 ⑴告訴人吳映潔於如附件編號13所示時間,因欲購買SONY牌照相機,而遭詐騙如附件編號13所示款項之事實。 ⑵被告曾向告訴人吳映潔表示自己為調酒師,有相關人脈,可購入酒品後轉售與收藏家獲利,使告訴人吳映潔信以為真,而投資13萬元以加入被告所稱之酒類事業之事實。 14 告訴人張勝宏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張勝宏所提供與「EN」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 告訴人張勝宏於如附件編號14所示時間,因欲購買FUJIFILM牌照相機鏡頭,而遭詐騙如附件編號14所示款項之事實。 15 被害人方子樽於警詢中之指述、被害人方子樽所提供與「EN」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 被害人方子樽於如附件編號15所示時間,因欲購買某款照相機,而遭詐騙如附件編號15所示款項之事實。 16 告訴人張紹芸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張紹芸所提供與「EN」透過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 告訴人張紹芸於如附件編號16所示時間,因欲購買FUJIFILM牌X-T3型照相機,而遭詐騙如附件編號16所示款項之事實。 17 告訴人關秉程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告訴人關秉程所提供與「N」透過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話紀錄文子檔 告訴人關秉程於如附件編號17所示時間,因欲購買SONY牌照相機照相機,而遭詐騙如附件編號17所示款項之事實。 18 告訴人林志恩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林志恩所提供與「N」透過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 告訴人林志恩於如附件編號18所示時間,因欲購買Canon牌R6型照相機,而遭詐騙如附件編號18所示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就
被告以相同事由詐騙同一被害人,使同一被害人分數次交付
財物部分,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所為,其時間緊接,犯罪方
法、犯罪地點及所侵害之利益均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應論以接續犯而僅成立一罪。而「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
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
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
所犯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共有17人18次被害(其中告訴
人柯君南曾二度受騙),與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均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請審酌被告毫無尊重他人財
產權之觀念,恣意詐騙他人,且同一詐騙手法得手後,因食
髓知味而一再重複為之,造成被害人人數眾多,其嗣後雖自
白犯行,但尚未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損害等情事,請依被害
人受害金額多寡,就犯罪事實一、二所列犯行,依序判處被
告有期徒刑5月、2月、3月、3月、3月、3月、4月、4月、4
月、2月、3月、3月、4月、3月、3月、3月、4月、4月、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10萬元,以資懲儆。
又被告共詐得59萬500元,此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吳一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施宇哲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編號 被害人 買賣標的 匯款款時間 金額 轉帳付款帳號或其他付款方式 1 許智惟 Canon牌R6型照照相機 112年5月13日14時59分 32,000 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13日15時0分 8,000 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13日21時28分 32,000 000-0000000000000000 2 張書豪 Panasonic牌 照相機鏡頭 112年5月7日22時7分 8000 000-000000丨77093 3 莊子漢 SONY牌照相機 112年4月8日17時25分 20,000 000-000000000000 4 袁誥廷 Canon牌RF型 照相機鏡頭 112年4月16日22時58分 10,000 000-00000000000000 5,000 5 蔡政展 SONY牌照相機鏡頭 112年4月7日14時29分 13,000 000-000000000000 6 GANYI XUAN 某款照相機 112年4月3日23時9分 20,000 000-000000000000 7 柯君南 某款照相機 112年4月12日20時33分 20,000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4月16日0時10分 10,000 000-000000000000 8 柯君南 某款照相機 112年4月23日1時46分 30,000 000-00000000000 9 謝東磬 R1C0H牌 PENTAX 型照相機 112年5月7日14時51分 15,000 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14時53分 7,500 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14時54分 7,500 000-00000000000000 10 蘇天樂 Nikon牌照相機 鏡頭 112年4月23日2時22分 7, 500 000-00000000000 11 余子樂 FUJIFILM牌照相機 112年5月27日下午1時13分許。 27,000 000-0000000000000 12 辜渝真 某款照相機 112年5月25日18時3分 27,000 000-00000000000 13 吳映潔 SONY牌照相機 112年5月16日20時28分 10,000 以授權林上恩無卡提款方式付款 112年5月16日20時30分 10,000 112年5月17日7時58分 10,000 14 張勝宏 FUJIF1LM牌 照相機鏡頭 112年5月22日19時10分 17,000 000-00000000000 15 方子樽 某款照相機 112年4月30日21時18分 14,000 000-00000000000 16 張紹芸 FUJIFILM牌X- T3型照相機 112年5月3日18時許 22,000 000-000000000000 17 關秉程 SONY牌照相機 112年5月1日22時37分 33,000 000-00000000000 18 林志恩 Canon牌R6型 照相機 112年4月16日22時22分 45,000 000-000000000000
附件二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30202號
被 告 林上恩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0號3樓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結果,認應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併案理由分述如
下:
一、犯罪事實:林上恩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
,先向不知情之GAN YI XUAN(中文名:顏以宣、馬來西亞
籍,所涉詐欺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取得其申設之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號碼(下稱郵局帳
戶),再於112年4月12日0時44分許,以Facebook社群網站
使用者名稱「EnLin」,透過Messenger通訊軟體與柯君南聯
繫,並以出售相機為由誆騙柯君南,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
2年4月12日20時33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元至GAN Y
I XUAN之郵局帳戶。嗣柯君南遲未收取購買之商品,察覺有
異並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柯君南訴由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㈠被告林上恩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柯君南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證人GAN YI XUAN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證人柯君南提出其與被告之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
、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照片1張。
㈤證人GAN YI XUAN申設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
各1份。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四、併辦理由: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661號、第36180號追加起訴,目前由
貴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64號(琇股)審理中,有該案追加起
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核本件被
告所為與前揭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犯罪事實相同
,為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黃 淑 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施 建 丞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17152號
被 告 林上恩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3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認應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併辦審理,茲
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辦理由敘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林上恩明知自己並無相機可供出售,亦無出售相
機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於民國112年4月下旬,在「DCview」網站之二手物品交易
區,見蘇天樂、方子樽分別刊登貼文表示欲購買相機後,遂
以通訊軟體LINE分別聯繫蘇天樂、方子樽等2人,並向渠等
佯稱:有相機可販售云云,致蘇天樂、方子樽均陷於錯誤而
表示願意購買,並分別於同年月23日2時22分許、同年月30
日21時18分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7500元、1萬4000元至
林上恩所使用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嗣
蘇天樂、方子樽遲未收到所購買之相機,始知受騙。案經蘇
天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
壢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核轉本署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林上恩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蘇天樂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出之對話記錄截圖
、轉匯畫面截圖。
(三)證人即被害人方子樽於警詢時之指述;及其提出之對話記
錄截圖、轉匯畫面截圖。
(四)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三、核被告林上恩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上開2次詐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
論併罰。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因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390號等(下稱前案)提起公訴,現由
貴院113年審簡字775號(舜股)審理中,此有前案起訴書及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經查,本件犯罪事
實與前案起訴書附件編號10、15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
同一案件,自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移請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劉文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芷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四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9578號
被 告 林上恩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3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3年度審易字第1024號案件
(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390、48008
、54030、55090號、113年度偵字第14290、14299號)併案審理,
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林上恩於民國112年5月間,明知自己手中並無Panasonic牌
某特定型號之照相機鏡頭可供出售,亦無出售照相機鏡頭之
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於同
年月7日自「DCview」二手物品交易網站得知張書豪有意購
買Panasonic牌某特定型號之照相機鏡頭,即透過通訊軟體
「Line」聯繫張書豪,向其謊稱自己有其物色中之照相機鏡
頭有意出售,使張書豪信以為真,而於同日依林上恩指示,
將雙方約定之價金新臺幣8,000元轉帳至林上恩指定之金融
帳戶,向林上恩購買該款照相機鏡頭。惟張書豪付款後,始
終未能取得所欲購買之物,始知受騙。案經張書豪訴由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㈠被告林上恩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張書豪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告訴人所提供與被告透過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話紀錄
擷圖。
㈣告訴人所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四、併案理由:
被告以上述緣由詐騙告訴人之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偵字第28390、48008、54030、55090號、113年度偵字第14
290、14299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審易字第1024號案件(舜股)審理中,此有被告之全國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前開起訴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與前開案
件為同一事實,應為前案起訴之效力所及,爰移請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吳一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施宇哲
附件五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28946號
113年度偵字第20337號
被 告 林上恩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3樓
(原於法務部○○○○○○○○○執 行,現因另案借提至法務部矯正署 高雄二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移請貴院刑事庭審理
113年度審簡字第775號案件(舜股)併案審理,茲敘述犯罪事實、
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上恩於不詳時間,在不詳處所,先後向如附表一所示不知
情之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使用,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不
詳處所,以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
詐術,致渠等因而陷於錯誤,進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
附表二之款項分別以提供無卡提款及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
入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嗣經附表二所示之人於匯款後遲遲
未收取所購買之商品,驚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
經柯君南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轉本署、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許智惟、張書豪、郭芝稜、莊子漢
、袁誥廷、蔡政展、顏以宣、謝東磐、蘇天樂、余子樂、辜
渝真、吳映潔、張勝宏、方子樽、張紹芸、關秉程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二、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上恩於警詢之供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許智惟、張書豪、莊子漢、袁誥廷、蔡政展、顏以宣、柯君南、謝東磐、蘇天樂、余子樂、辜渝真、吳映潔、張勝宏、方子樽、張紹芸、關秉程於警詢時所為之指述 證明渠等因附表二所示詐欺方式而陷於錯誤,進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至如附表二之帳戶內之事實。 3 告訴人辜渝真、吳映潔、張勝宏、方子樽、張紹芸、關秉程所提供之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5 附表二編號1至2、4至11、14至16所示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表各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1至2、4至11、14至16所示之款項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至2、4至11、14至16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共1
6罪)。復被告上開所犯詐欺取財罪嫌共16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請分論併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係屬於犯罪行為
人而為本案犯罪所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併案理由:
查被告前因詐欺罪嫌,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390
、48008、54030、55090號及113年度偵字第14290、14299號
提起公訴(下稱前案),現由貴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775號案
件(舜股)審理中,有起訴書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各1份在
卷足憑,而依前案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實與本案附表二所示
之告訴人於警詢時所述之事實完全一致,核與本案為事實上
同一案件,本案應為前案起訴之效力所及,請予以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林暐勛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瀠萱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帳戶 1 關秉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戶名:關秉程 (下稱關秉程國泰帳戶) 2 張書豪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戶名:張書豪 (下稱張書豪國泰帳戶) 3 施則安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戶名:施則安 (下稱施則安國泰帳戶)) 4 余品毅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戶名:余品毅 (下稱余品毅國泰帳戶) 5 賴福明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戶名:賴福明 (下稱賴福明國泰帳戶) 6 莊子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莊子漢 (下稱莊子漢郵局帳戶) 7 顏以宣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顏以宣 (下稱顏以宣郵局帳戶) 8 柯佳靜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 戶名:柯佳靜 (下稱柯佳靜一銀帳戶) 9 梁景豪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梁景豪 (下稱梁景豪玉山帳戶) 10 蘇天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蘇天樂 (下稱蘇天樂中信帳戶) 11 柯君南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柯君南 (下稱柯君南郵局帳戶) 12 辜渝真 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 戶名:辜渝真 (下稱辜渝真新光帳戶) 13 吳映潔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吳映潔 (下稱吳映潔兆豐帳戶) 14 方子樽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方子樽 (下稱方子樽國泰帳戶) 15 詹景丞 悠遊卡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詹景丞 (下稱詹景丞悠遊卡帳戶) 16 邱柏叡 臺灣土地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戶名:邱柏叡 (下稱邱柏叡土銀帳戶) 17 蕭旻愷 台新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蕭旻愷 (下稱蕭旻愷台新帳戶) 18 鄭家恩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戶名:鄭家恩 (下稱鄭家恩國泰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許智惟 於112年5月12日15時39分許,收刻暱稱「L」之人的網路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聊天通知,向許智惟佯稱:有Canon R6相機可出售等語,致許智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 (1)112年5月13日14時59分許 (2)112年5月13日15時0分許 (3)112年5月13日21時28分許 (1)3萬2,000元 (2)8,000元 (3)3萬2,000元 (1)關秉程國泰帳戶 (2)張書豪國泰帳戶 (3)關秉程國泰帳戶 2 張書豪 於112年5月7日某時許,收到 shyshineakimo.com之人的電子郵件,向張書豪佯稱:有相機可販售等語,誘使張書豪與其在LINE聯繫後,再向張書豪佯稱有相機可販售,致張書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 112年5月7日22時7分許 8,000元 施則安國泰帳戶 3 莊子漢 於112年4月7日17時37分許,收 到暱稱「ShangLin」之人以通訊軟體outlook電子郵件,向莊子漢佯稱:可出售其相機等語,致莊子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 (1)112年4月8日17時25分許 (2)112年4月16日23時4分許 (1)2萬元 (2)1,000元 (1)徐品毅國泰帳戶 (2)賴福明國泰帳戶 4 袁誥廷 於112年4月16日22時30分許,收到暱稱「N」之人以LINE向袁誥廷佯稱:可出售其相機等語,致袁誥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 112年4月16日22時58分許 1萬5,000元 莊子漢郵局帳戶 5 蔡政展 於112年4月7日某時許,收到自稱林上恩之人的電子郵件,並向蔡政展佯稱:可出售其相機等語,致蔡政展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 112年4月7日14時29分許 1萬3,000元 余品毅國泰帳戶 6 顏以宣(GAN YI XUAN) 於112年4月3日22許,收到暱稱「SHLin」之人的臉書訊息,並向顏以宣佯稱:可出售其相機等語,致顏以宣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 112年4月3日23時9分許 2萬元 余品毅國泰帳戶 7 柯君南 於112年4月12日0時44分許,收到暱稱「EnLin」之人臉書訊息,並向柯君南佯稱:可出售相機等語,致柯君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 (1)112年4月12日20時33分許 (2)112年4月16日0時10分許 (3)112年4月23日1時46分許 (1)2萬元 (2)1萬元 (3)3萬元 (1)顏以宣郵局帳戶 (2)賴福明國泰帳戶 (3)柯佳靜一銀帳戶 8 謝東磐 於112年5月7日某時許,收到暱稱「EnLin」之人之臉書訊息,並向謝東磐佯稱:可出售相機等語,致謝東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 (1)112年5月7日14時51分許 (2)112年4月23日1時46分許 (3)112年4月23日1時46分許 (1)1萬5,000元 (2)7,500元 (3)7,500元 (1)梁景豪玉山帳戶 (2)蘇天樂中信帳戶 (3)柯君南郵局帳戶 9 蘇天樂 於112年4月23日 1時許,收到帳戶暱稱「EnLin」之人的臉書訊息,並向蘇天樂佯稱:可出售相機等語,致蘇天樂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 112年4月23日2時22分許 7,500元 柯佳靜一銀帳戶 10 余子樂 於112年5月26日 16時許,收到帳戶匿稱「EnLin」之人的臉書訊息,並向余子樂佯稱:可出售相機等語,致余子樂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 112年5月27日13時13分許 2萬7,000元 辜渝真新光帳戶 11 辜渝真 於112年5月25日某時許,收到曬稱「En Lin」之人以臉書傳送訊息向辜渝真佯稱可出售其相機等語,致辜渝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 112年5月25日18時3分許 2萬7,000元 吳映潔兆豐帳戶 使用台灣PAY讓林上恩提款 112年5月26日 5,000元 無 12 吳映潔 於112年5月16日某時許,收到曬稱「N」之人以Line傳送訊息向吳映潔佯稱可出售其相機等語,致吳映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1)至(10)使用無卡提款; (11)至(16)網路銀行轉帳 (1)112年5月16日20時24分許 (2)112年5月16日 (3)112年5月17日7時56分許 (4)112年5月18日20時19分許 (5)112年5月20日0時41分許 (6)112年5月21日12時53分許 (7)112年5月23日0時14分許 (8)112年5月23日18時14分許 (9)112年5月23日23時37分許 (10)112年5月23日23時39分許 (11)112年5月19日20時18分許 (12)112年5月20日16時26分許 (13)112年5月21日12時58分許 (14)112年5月23日19時23分許 (15)112年5月23日23時28分許 (16)112年5月23日23時30分許 (1)1萬元 (2)1萬元 (3)1萬元 (4)9,000元 (5)1萬5,000元 (6)2萬元 (7)1萬5,000元 (8)1萬元 (9)5,000元 (10)1萬元 (11)6000元 (12)6000元 (13)1萬2000元 (14)1萬元 (15)5,000元 (16)1萬元 (1)至(10)無; (11)方子樽國泰帳戶 (12)詹景丞悠遊卡帳戶 (13)邱柏叡土銀帳戶 (14)邱柏叡土銀帳戶 (15)邱柏叡土銀帳戶 (16)鄭旻愷台新帳戶 13 張勝宏 於112年4月10日某時許,收到匿稱「En」之人以LINE傳送訊息,向張勝宏佯稱:可出售其鏡頭等語,致張勝宏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 112年5月22日19時10分許 1萬7,000元 吳映潔兆豐帳戶 14 方子樽 於112年4月29日 21時許,收到暱稱「N」之人以LINE傳送訊息,向方子樽佯稱可出售其相機等語,致其陷錯誤 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 112年4月30日21時18分許 1萬4,000元 柯佳靜一銀帳戶 15 張紹芸 於112年5月3日18時許,收到shysh0000000o.C之人的電子郵件,向張紹芸佯稱:有相機可販售等語,誘使張紹芸與其在LINE聊天,並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問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 112年5月3日18時許 2萬2,000元 鄭家恩國泰帳戶 16 關秉程 於112年4月22日收到「暱稱「N」之人以LINE傳送訊息向關秉程佯稱可出售其相機等語,致關秉程陷於錯誤,而於右 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所示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 112年4月30日21時18分 1萬8,000元 柯佳靜一銀帳戶 112年4月30日21時18分許 3萬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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