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吳意真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 告 周琴芬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
被 告 宋二華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先位
聲明請求:㈠被告周琴芬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本件不
動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
塗銷;㈡周琴芬應將本件不動產於112年7月13日以北投字第05867
0號設定之普通抵押權(下稱本件抵押權)登記塗銷;㈢周琴芬應
將本件不動產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吳正義所有;㈣周琴芬如無法
履行第2項聲明,應與被告宋二華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
,000,000元;㈤宋二華應給付原告1,7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請
求宋二華應給付原告14,7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第1
項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第3項請求回復登記;第2項請求塗
銷抵押權登記,第4項請求不能塗銷時之損害賠償,聲明第1項與
第3項、第2項與第4項訴訟標的雖各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
各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前揭規定,訴訟標的
價額應分別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本件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經試算為17,246,771元(計算式如附表),則聲明第1項
及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本件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核定為1
7,246,771元。又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6,000,000元,本
件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並未少於上開債權額,聲明第2項訴訟
標的價額自應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6,000,
000元。聲明第4項及第5項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6,000,000元、1,
700,000元。經合併計算,原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
946,771元(計算式:17,246,771+6,000,000+1,700,000=24,946
,771)。另原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4,700,000元。揆以首
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核定為24,946,7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1,5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附表
編號 種類 所在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起訴時之價額 (新臺幣) 備考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31 1/16 4,912,506元 交易價額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近鄰或類似地區中型態、屋齡、樓層及面積等條件類似或相當之不動產於起訴前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35,219元,以此試算左列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為4,912,506元(計算式:135,219×72.66×1/2=4,912,506,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3建物之基地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 1/16 3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3樓) 層次面積66.87 陽台5.79 總面積72.66 1/2 基地坐落編號1、2土地 4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50 1/2 6,920,517元 交易價額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近鄰或類似地區中型態、屋齡、樓層及面積等條件類似或相當之不動產於起訴前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87,041元,以此試算左列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為6,920,517元(計算式:187,041×74×1/2=6,920,517) 編號5建物之基地 5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1、2樓) 層次面積 1層41 2層33 總面積74 1/2 基地坐落編號4土地 6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443 1/30 5,413,748元 交易價額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近鄰或類似地區中型態、屋齡、樓層及面積等條件類似或相當之不動產於起訴前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03,454元,以此試算左列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為5,413,748元(計算式:103,454×104.66×1/2=5,413,748,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7建物之基地 7 建物 臺北市○○段○○段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 層次面積92.15 陽台12.51 總面積104.66 1/2 基地坐落編號6土地 先位聲明第1項、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不動產之總價額) 17,246,771元
SLDV-113-補-1090-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