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43號
原 告 邵鈞
被 告 陳書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陳書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本院
113年度訴字第102號刑事案件,原告主張詐欺部分,被告陳
書宇未據檢察官起訴,非本案該部分之被告,自非屬於本案
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是原告對被告陳書
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TPDM-113-附民-543-202412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