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24 號
聲 請 人 郭金澤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再審
,認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聲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
定終局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準用第 466 條之 1
第 1 項前段規定,以聲請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由
,遽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已侵害其受憲法第 16 條、第
22 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及訴訟自由選擇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主張確定終局裁定侵害其憲法上之權利,核係單
純對於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法律之適法職權行使而為指摘,尚
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