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莊瑪利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
被 告 張代勳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律師
蔡宜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
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為「兩造間
就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8908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238/67700)及其上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
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之1,權利範圍全部)就附表
所為之贈與行為均應予撤銷」;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將前
項不動產向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塗銷,移轉登記予原告」,可見本件二項聲明之經濟目的
實屬同一,屬互相競合關係,且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
揆諸前揭規定,擇一計算其訴訟價額即可,無庸併計訴訟標的價
額。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95,720元【
即依房屋面積130.33平方公尺(含層次面積80.66平方公尺、附
屬建物面積10.5平方公尺、共用部分面積39.17平方公尺,計算
式:80.66+10.5+39.17=130.33),換算約為39.42坪,經乘以附
近房地於起訴時成交行情約為每坪766,000元計算,計算式:766
,000元×39.42坪=30,195,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