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債 務 人 賴文貴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
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
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債務人戶籍在臺南市○○區○○里○○000號之1,向本院聲請更生,
應提出資料證明居所在雲林縣西螺鎮之證明文件。
㈢應詳細閱讀下列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
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㈣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受僱他人,每
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遭強制執行
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
現在職證明(縱使無固定雇主,亦應有相當之釋明文件,勿以
聲請人切結書代替,否則聲請人無收入,即無准予更生之可能
)、更生聲請前二年(即112年1月23日起,下同)內每月收入
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
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若已提出則無庸再提出,若無
法提出應說明理由);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如有,
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㈥若目前每月薪資或工作所得未達最低工資(114年度為28,590元
),應說明無法從事至少獲取最低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
㈦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自陳前兩年內收入為務農,何
故勞保投保於雲林縣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請說明之。
㈧陳報現有無投保農保、務農所用土地之地號及土地所有人為何
人,是否需支出租金,如有,平均每月金額為何,並提出該地
照片及相關文件證明。
㈨提出112年1月23日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
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
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㈩說明112年1月23日起迄今,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
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
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
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
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
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如有以要保人
身分投保則應陳報更生聲請前二年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
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金額、如有以保險單辦理保
單質借,則應陳報保險單號碼、質借金額;若有於更生聲請前
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應逕向保
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後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
資料。
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
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應說明
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
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
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
向該公司申請,相關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暨自
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現金、定期存款、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
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
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
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
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
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
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目錄表中並未記載任何財產,然依聲請人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記載聲請人尚有一輛車號
0000-00號車輛。另依債權人勝天然資產管理公司於調解程序
中所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乾字第110779號執行
命令中所載「禁止債務人賴文貴收取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等語,聲請人似尚有商業保險契
約,請確實確認聲請人現有之財產並重新提出財產目錄。
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及與該車輛相同廠
牌、出廠年月、型式、排氣量車輛之二手車價(得以網路二手
車網站查詢資料為佐)。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
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
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說明現居住之處所為何人所有,是否支付租金,如有,係由何
人支出,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聲請人將屆
退休年齡,如何確保後續能如期履行更生方案、可否覓得他人
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
ULDV-114-消債更-15-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