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賴佩君
被 告 陳憶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06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
辯。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陳憶琳因詐欺案件
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已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並由本院分為111年度港簡附民字第33號案件受理
。原告再次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重複起訴
,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即屬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
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得上訴。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ULDM-113-附民-14-2025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