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瑋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瑋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瑋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及9月確定,並於
民國112年7月12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另案觀察、
勒戒處分,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86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簡字第21
、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
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6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CTDM-113-聲保-66-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