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丁○○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關 係 人 丙○○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丁○○(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日起收養乙○○(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丁○○願收養其配偶丙○○與關係人
甲○○所生子女乙○○為養女,並經被收養人乙○○及其生母丙○○
同意,雙方於民國113年4月10日簽立收養契約書,爰依民法
第107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二、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⒈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
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⒉父母之
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民法第1076條之1
第1 項但書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
戶籍謄本、照片、訊息畫面擷圖、匯款紀錄在卷可稽,且收
養人丁○○、被收養人乙○○及其生母丙○○亦到庭陳明同意本件
收養,並皆瞭解收養後所生之法律關係(見本院113年7月17
日非訟事件調查筆錄),堪信為真實。
㈡被收養人之生父甲○○經本院合法通知,本應於113年7月17日
、113年8月14日、113年10月21日到庭接受調查,其無正當
理由未到庭陳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經收養人到庭表示
:「被收養人長大了,生父對被收養人不理不睬,也沒有對
被收養人盡到扶養義務,生父從小到大也沒有來探視過被收
養人,也沒有關心過被收養人,所以才會有收養的想法…。
我與太太結婚前,我與被收養人就有同住了,當時被收養人
才兩、三歲,後來我與太太才結婚,我是一路看著被收養人
從小到長大,我一路參與,而且被收養人也是叫我爸爸。」
等語(見本院113年7月17日非訟事件調查筆錄)。另經關係人
戊○○到庭陳述:「(問:與乙○○之關係?)我是她的姪女。(
被收養人補充:她是大堂哥的女兒,但是我們從小就是一起
長大的,很像姊妹。)(問:有無跟乙○○同住過?)國小五年
級之前我們都同住,後來我回去跟我的爸爸媽媽住,我五專
的時候又回來與乙○○他們同住。(問:在你的印象中,乙○○
從小到大,家裡的成員有哪些人?)收養人、被收養人、乙○
○的生母、我、阿祖即她生母的媽媽。(問:有無見過乙○○的
生父?)沒有。從我有記憶開始就是收養人在照顧,然後我
也是收養人在照顧。(問:乙○○從小就學至畢業,扶養費等
是何人支付?)收養人跟乙○○的媽媽,她媽媽比較像兼職,
收養人是全職工作。她媽媽就在家裡一起照顧阿祖、我跟乙
○○,有時候舅公的小孩也會一起送過來請她媽媽幫忙照顧。
(問:你與乙○○有無聊過生父的事情?)沒有,因為都沒有出
現過,乙○○也是一直把收養人當成生父。我是直到我上國中
的時候親戚跟我講我才知道乙○○與收養人間沒有血緣關係。
」等語(見本院113年10月21日非訟事件調查筆錄)。依收養
人及關係人戊○○之陳述可知,被收養人自幼即受收養人之撫
育照顧,生父從未主動探視,亦未支付扶養費用,加以被收
養人對於生父幾無印象,生父在被收養人之成長過程中始終
處於缺位的角色,生父對被收養人未善盡保護教養義務,堪
可認定,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收養應無庸得其生父甲○○
之同意。
㈢本院審酌:被收養人之生父甲○○未到庭陳述本件收養對其有
何不利情事。而被收養人自幼之印象係由收養人、生母撫育
照顧,收養人將被收養人視如己出,被收養人亦認同收養人
之父職角色,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早已建立穩定之情感依附
關係。復本件收養亦無民法第1079條之2情事,又無民法第1
079條之4、1079條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等情,是認
聲請人即收養人丁○○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為養女,於
法尚無不合,本件收養自應予認可,並溯及113年4月10日簽
立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生父母均
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KSYV-113-司養聲-104-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