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變更宣判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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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家繼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塗銷繼承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俞義 住○○市○○區○○路00巷00號4樓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 被 告 戊○○ 丙○○ 庚○○ 丙○○ 地○○ 玄○○ 辛○○ 未○○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申○○ 被 告 癸○○ C○○ 壬○○ 亥○○ B○○ 戌○○ 天○○ 酉○○ 午○○ 卯○○ 巳○○ 寅○○ A○○ 丁○○ 黃○○ 宙○○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宇○○ 被 告 丑○○(即辰○○之承受訴訟人) 子○○(即辰○○之承受訴訟人) 甲○○(即辰○○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3年10月3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山陀兒颱 風,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2日,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3年10月4日下午4時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2024-10-04

KLDV-110-重家繼訴-2-20241004-2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1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原定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山陀兒颱風,基隆市政 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2024-10-04

KLDV-112-婚-114-20241004-1

桃簡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216號 原 告 張舜評 被 告 李明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 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颱風來襲 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法於原定 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 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 認有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2024-10-04

TYEV-113-桃簡-1216-20241004-2

桃原簡
桃園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6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陳裕鴻 王永安 被 告 王嘉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本 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中午12時宣判, 惟因當日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 查,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 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 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2024-10-04

TYEV-113-桃原簡-62-20241004-3

桃小
桃園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22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王琡斐 被 告 趙玉瑞玲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即桃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 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颱風來襲 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法於原定 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 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 認有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2024-10-04

TYEV-113-桃小-1229-20241004-2

桃小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356號 原 告 王榮逸 被 告 莫謦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 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颱風來襲 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法於原定 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 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 認有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2024-10-04

TYEV-113-桃小-1356-20241004-2

南小
臺南簡易庭

返還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920號 原 告 陳瓊萱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 代理 人 李政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6時整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000 年00月0日下午16時整。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宣判期日原訂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6時整,然該 期日因山陀兒颱風來襲,經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變 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2024-10-04

TNEV-113-南小-920-20241004-1

南小
臺南簡易庭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90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胡守稷 路116巷1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6時整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000 年00月0日下午16時整。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宣判期日原訂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6時整,然該 期日因山陀兒颱風來襲,經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變 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2024-10-04

TNEV-113-南小-902-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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