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丁仲亮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律師
被 告 胡李中蓮
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律師
鄧茗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如附表土地編號1及建物
編號1、2部分價值為新臺幣(下同)8,357,600元,如附表土地
編號2及建物編號3部分價值為5,669,084元,有宏大不動產估價
師聯合事務所出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另附表土地編
號3及建物編號4部分價值為8,155,053元,有台住不動產估價師
事務所出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此核定為22,181,737元(計算式:8,357,600元+5,669,084元+8,
155,053元=22,181,7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27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不動產標示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新北市 汐止區 北山 83 1564.65 72分之1 2 新北市 汐止區 拱北 1129 58.36 2分之1 3 新北市 汐止區 八連 292 101.61 10分之2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377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 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 鋼筋混凝土造 6層 三層:168.06 陽台:7.62 (共有部分:北山段388建號663.59) 2分之1 (共有部分:10000分之270) 2 387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 新北市○○區○○街000○000○000○000○000○000號及2至6樓之地下室底一、二層 鋼筋混凝土造 6層 地下一層:1070.64 地下二層:1060.83 總面積:2131.47 100分之1 3 2248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38.48 二層:38.48 三層:27.72 總面積:104.68 陽台:10.91 平台:7.26 2分之1 4 8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一層:67.10 騎樓:20.07 總面積:87.17 全部
SLDV-113-補-1088-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