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73號
原 告 張勝治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被 告 張陳淑女
訴訟代理人 李訓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3,628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40元,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於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
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如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11月7
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編號A至G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系爭
土地返還予原告。又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新臺幣
(下同)3,600元。以此計算占用土地之價額為443,628元【計算
式:3,600元/平方公尺×(11.48+13.45+6.74+14.50+16.83+9.84+
50.39)平方公尺=443,62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3,
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1,
110元,尚應補繳3,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主文第1項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且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CYEV-113-朴簡-273-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