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7號
原 告 順晟國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恒明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被 告 德鑫線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鑫線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
算其價額。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
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
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
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德鑫線上有限公司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1,902,888元及人民幣1,700,760元,及其中新臺
幣(下同)932,964元之自附表所示之利息即14,090元【計算式
:如附表。】。(二)被告廖志文應給付給付原告2,600,000元
,及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三)前二項所命給付部分,如其中一被告已履行給付
,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負責任,屬不真正連帶之聲明,依
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應以第一項為較高之價額定之,核定為
9,677,062元【計算式:1,902,888元+7,774,174元(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人民幣1,700,760元,以起訴時人民幣對新臺幣匯率4.571
折算新臺幣為7,774,174元)+14,090元=9,691,15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7,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附表:
TPDV-113-補-2217-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