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字第37667號、113年度偵字第1681號、第9185號、第2
4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嘉翰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附件犯罪事實欄第3行「為貪圖租
用帳戶...」更正為「為貪圖提供帳戶...」、第15行「一銀
帳戶、本案土銀帳戶內。」補充為一銀帳戶、本案土銀帳戶
內,匯入之款項旋遭轉匯、提領一空,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
、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附件附表編號13之匯款
時間更正為「112年7月5日9時9分許」;證據部分刪除「告
訴人王泰源、游定揚之LINE對話紀錄」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⒈被告張嘉翰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之規定,業經
修正變更為同法第19條,並於民國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
,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修法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3項規定僅為「宣告刑」之限制,不涉及法定刑之
變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
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
00萬元以下罰金」。
⒉洗錢防制法關於自白減輕其刑規定,於於113年7月31日修正
前之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嗣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後,變
更條次為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
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規定雖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
圍,然被告於偵查中已坦承犯行,於本院裁判前並未提出任
何否認犯罪之答辯,應認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且依卷
內證據亦難認其因本案有取得報酬,無論依修正前後規定,
均有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⒊以本案而言,被告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
是其所犯幫助洗錢罪,依本次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再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修正前自白減刑規定就法定刑予
以遞減輕後,其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未滿至6年10月以
下(但宣告刑依修法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
超過洗錢所涉特定犯罪即普通詐欺取財之最重本刑5年),
故其宣告刑之上下限為有期徒刑1月未滿至5年以下。若依本
次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再依刑法第3
0條第2項幫助犯、現行法自白減刑規定予以遞減輕後,處斷
刑及宣告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15日以上、4年10月以下。
⒋綜上,經綜合比較新舊法,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應整體
適用修正後即現行法洗錢防制法對其較為有利,爰依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附件犯
罪事實欄所示2帳戶(下稱本案2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
向告訴人王泰源、曹裕后、許維宇、陳雅雯、林柏宏、吳蘧
芳、張麗蘭、宋威辰、游定揚、林雲峰、林素麗、陳燕盈、
劉佩玲、周台俊、被害人陳成安、宋回家、剛培傑(下稱本
案告訴人、被害人)詐得財物、洗錢,而觸犯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又本件被告既經論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責,即無另適用
期約對價交付銀行帳戶罪此等刑罰前置規定之餘地(最高法
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47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聲請意旨認
被告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行為,應另成立期約對價交
付銀行帳戶罪,並與前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論以想像競
合犯等語,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㈣又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
於本院裁判前亦未提出任何否認犯罪之答辯,且被告無犯罪
所得,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此外,就本件同有前揭刑之減輕事由部分,依刑法第70條
、第71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本案2帳戶予他
人,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除造成本案告
訴人、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害,亦產生犯罪所得嗣後流向難以
查明之結果,所為確實可議;再審酌其犯後坦承犯行,然迄
未與本案告訴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惟念其就本件犯行僅
係處於幫助地位,較之實際詐騙、洗錢之人,惡性較輕;並
斟酌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兼衡被告前科之素行(見卷附法
院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查被告雖將本案2帳戶提供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
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尚
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本案告訴人、被
害人遭詐欺匯入本案2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予以
轉匯、提領,是並無查獲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尚
無從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7667號
113年度偵字第1681號
113年度偵字第9185號
113年度偵字第24230號
被 告 張嘉翰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張嘉翰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暨密碼予他人使用
,將可能作為不詳犯罪集團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藉此取得
、掩飾及隱匿詐欺贓款,為貪圖租用帳戶可獲匯款金額5%報
酬之故,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6月中旬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一銀帳戶)、土地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土銀帳戶)之網
路銀行帳號暨密碼,以通訊軟體TELEGRAM發送訊息之方式,
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詐欺集
團成員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嗣
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
所示之人等施以詐術,致該人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本案一銀帳戶、
本案土銀帳戶內。嗣附表所示之人等發覺受騙,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泰源、曹裕后、許維宇、陳雅雯、林柏宏、吳蘧芳、
張麗蘭、宋威辰、游定揚、林雲峰、林素麗、陳燕盈、劉佩
玲、周台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張嘉翰就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之
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於警詢時指訴相符,並有本案一銀帳戶、
本案土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等各1份、告訴人
暨被害人等之報案紀錄、所提供之存匯憑證、LINE對話紀錄
等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
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
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
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
之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
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5
條之2第1項、第3項第1款之期約對價交付銀行帳戶罪。被告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且侵害數被害人法益,為想像
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幫助洗錢罪
嫌處斷。至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廖春源
附表:
編號 告訴人或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案件編號 1 王泰源 詐欺集團利用社群軟體FACEBOOK隨機發送假投資廣告,吸引王泰源加入洽詢,並向其佯稱:可加入假投資平臺「國票超YA」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泰源陷入錯誤而匯款 112年6月30日9時31分許 150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37667號 113年度偵字第1681號 (重複移送) 112年7月4日9時36分許 150萬元 2 曹裕后 詐欺集團利用社群軟體FACEBOOK隨機發送假投資廣告,吸引曹裕后加入洽詢,並以LIEN暱稱「陳雅夢」、「國票綜合證券-楊思淇」向其佯稱:可加入假投資平臺「國票超YA」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曹裕后陷入錯誤而匯款 112年6月30日10時2分許 79萬2,000元 本案一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37667號 3 許維宇 詐欺集團主動以LINE聯繫許維宇,並向其佯稱:可加入假投資平臺「國票超YA」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許維宇陷入錯誤而匯款 112年6月30日10時3分許 14萬5000元 本案一銀帳戶 4 陳雅雯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野村控股-劉月桐」與陳雅雯取得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加入假投資平臺「理財E世代」投資獲利云云。致陳雅雯陷入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3日13時34分許 10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112年7月3日13時36分許 10萬元 112年7月4日9時22分許 10萬元 5 林柏宏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可欣」與林柏宏取得聯繫,並以LINE暱稱「好好證券-鄭雅芸」向其佯稱:可加入假投資平臺「好好證券」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柏宏陷入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3日14時1分許 5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112年7月3日14時5分許 5萬元 6 陳成安 (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野村控股-林芳」與陳成安取得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加入假投資平臺「理財E世代」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成安陷入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3日14時15分許 30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7 吳蘧芳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徐靜雅」與吳蘧芳取得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加入假投資平臺「資豐E點通」投資獲利云云。致吳蘧芳陷入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4日10時59分許 5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112年7月4日11時1分許 5萬元 8 宋回家 (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不詳成員與宋回家取得聯繫,並以LINE暱稱「好好證券-溫雅茹」向其佯稱:可加入假投資平臺「好好證券」投資獲利云云。致宋回家陷入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4日11時11分許 15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9 張麗蘭 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隨機投放假投資廣告,吸引張麗蘭加入洽詢,並向其佯稱:可加入假投資平臺「資豐E點通」投資股票獲利。致張麗蘭陷入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4日12時18分許 10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112年7月4日12時19分許 10萬元 10 宋威辰 詐欺集團以社交軟體FACEBOOK暱稱「莊志玲」主動聯繫宋威辰,並以LINE暱稱「陳嘉熙」向其佯稱:可加入假投資平臺「天利」投資獲利。致宋威辰陷入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4日13時14分許 5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112年7月4日13時19分許 5萬元 112年7月4日13時45分許 8000元 11 游定揚 詐欺集團以網路隨機投放假投資廣告,吸引游定揚加入洽詢,並向其佯稱:可加入假投資平臺「資豐E點通」投資獲利。致游定揚陷入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5日8時53分許 3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112年7月5日8時54分許 3萬元 112年7月5日8時57分許 5萬元 112年7月5日8時58分許 5萬元 12 林雲峰 詐欺集團以網路隨機投放假投資廣告,吸引林雲峰加入洽詢,並以LINE暱稱「Aileen徐」向其佯稱:可加入假投資平臺「資豐E點通」投資獲利。致林雲峰陷入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5日9時3分許 5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112年7月5日9時4分許 5萬元 13 林素麗 詐欺集團以網路隨機投放假投資廣告,吸引林素麗加入洽詢,並以LINE暱稱「陳俊賓」向其佯稱:可加入假投資平臺「資豐E點通」投資獲利。致林素麗陷入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5日9時4分許 30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14 陳燕盈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靜雅」主動聯繫陳燕盈,並向其佯稱:可加入假投資平臺「資豐E點通」投資獲利。致陳燕盈陷入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5日9時10分許 5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112年7月5日9時11分許 5萬元 15 劉佩玲 詐欺集團以網路隨機投放假投資廣告,吸引劉佩玲加入洽詢,並以LINE暱稱「徐靜雅」、「資豐客服」向其佯稱:可加入假投資平臺「資豐E點通」投資獲利。致劉佩玲陷入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5日10時47分許 20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16 周台俊 詐欺集團以網路隨機投放假投資廣告,吸引周台俊加入洽詢,並以LINE暱稱「Debby徐靜雅」、「阮慕驊」向其佯稱:可加入假投資平臺「資豐E點通」投資獲利。致周台俊陷入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5日9時25分許 50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9185號 17 剛培傑 (不提告) 詐欺集團以網路隨機投放假投資廣告,吸引剛培傑加入洽詢,並以LINE暱稱「李小婭」向其佯稱:可加入假投資平臺「野村 理財E時代」投資獲利。致剛培傑陷入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3日11時5分許 5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4230號 112年7月3日11時7分許 5萬元
KSDM-113-金簡-1049-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