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丁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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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7號 原 告 王火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雲鵬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 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2025-03-03

TCEV-114-中補-77-20250303-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9號 原 告 沈志海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富彬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33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2025-03-03

TCEV-114-中補-49-20250303-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違約金等(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42號 原 告 呂夢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偉義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2025-03-03

TCEV-114-中補-342-20250303-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3號 原 告 田乃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再庭間請求調解無效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就兩造間於本院113年度中司調字 第1442號贈與無效之調解事件,關於原告願將所有如調解筆錄附 件所示蕙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6377股返還予被告之調解無 效,是原告於本件之訴訟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363,9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2025-03-03

TCEV-114-中補-23-20250303-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1號 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吳明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 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2025-03-03

TCEV-114-中補-41-20250303-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72號 原 告 王天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84,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2025-03-03

TCEV-114-中補-172-20250303-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分擔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1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訴訟代理人 楊鴻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擔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歐彩霞發支 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 ,5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2025-03-03

TCEV-114-中補-61-20250303-1

中小
臺中簡易庭

給付電話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43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被 告 林文宗 被告因行方不明未受合法送達,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茲定 於民國114年3月20日上午9時33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 序,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2025-02-27

TCEV-114-中小-433-20250227-1

中小
臺中簡易庭

給付電話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56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 告 簡蕙玉 被告因行方不明未受合法送達,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茲定 於民國114年3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 序,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2025-02-27

TCEV-114-中小-356-20250227-1

中小
臺中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6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被 告 張春池即瀧賀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2025-02-27

TCEV-114-中小-264-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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