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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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3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劍平 代 理 人 楊承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沁爍國際有限公司即俊祥國際有限公司 、林思妤即林奷楹、楊騫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19

TCDV-114-司票-2433-2025031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44號 債 權 人 玉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羣皓 代 理 人 林德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岳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9

TCDV-114-司促-7544-20250319-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46號 聲 請 人 徐旭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褘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票號WG0000000本票原本一紙。 二、提出相對人廖褘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19

TCDV-114-司票-2446-20250319-1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16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93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16 號裁定,聲請解釋 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作成憲法法庭 114 年 審裁字第 116 號裁定之程序,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等規定,剝奪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請求權 ,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 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 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另呂大法官太郎、蔡大法官宗珍及朱大法官富 美並非本審查庭成員,是本件自不生其等是否迴避之問題,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JCCC-114-審裁-293-20250319

嘉簡調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蘇恒弘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金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蘇敏坡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熊健仲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榮元 吳南宗 上 一 人之 代 理 人 蔡其龍律師 相 對 人 勇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青毅 相 對 人 強全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青毅 上 二 人之 共同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即原 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固 有明文。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所稱「該法院之 民事庭」,係指管轄刑事訴訟案件之刑事庭所屬法院民事庭 而言,殊無准刑事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分屬二不同法院管轄 餘地,否則即與附帶之旨有違(最高法院90年度第5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既規 定刑事庭以裁定移送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者,應移送至同法院 之民事庭,則該經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即專屬該法院管 轄,要不因條文本身無「專屬管轄」文句而異其解釋。準此 ,刑事庭依此規定移送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至同法院之民事庭 後,民事庭自無依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規定,再以裁定將 該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轉管轄之餘地。   二、經查,本件係聲請人即原告等人於本院刑事庭因被告林榮元 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經本院刑事庭認因事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而於113年12月31日以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號裁 定移送前來,依上開說明,本件為專屬管轄,原告以兩造合 意移轉管轄為由,聲請將本件移送至其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2025-03-19

CYEV-114-嘉簡調-133-20250319-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43號 聲 請 人 徐苡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周品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18

TCDV-114-司票-2343-202503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4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陳○安於113年11月受監護宣告,提出監護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8

TCDV-114-司促-7342-202503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15號 債 權 人 張慈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盈畇即陳盈 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陳盈畇即陳盈芳」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 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 明資料。 ㈡提出具有清晰建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印文、法定代理人蓋 章之茶葉收購切結書影本(112年10月16日)。 ㈢提出債務人建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8

TCDV-114-司促-7315-20250318-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13號 聲 請 人 陳貞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鍾書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本票之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Line通訊軟體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18

TCDV-114-司票-2313-202503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02號 債 權 人 曾瓊慧即臺中市私立小傑克邏輯數學英文短期補習 班新平分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化怡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8

TCDV-114-司促-7302-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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