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3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劍平
代 理 人 楊承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沁爍國際有限公司即俊祥國際有限公司
、林思妤即林奷楹、楊騫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TCDV-114-司票-2433-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