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60號
附民原告 曾麗珠
附民被告 COMPLE LAURICE SILVA(菲律賓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31號
,嗣改分為114年度金簡字第1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TNDM-114-附民-260-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