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姸萱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235號中
華民國113年8月12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案號:113年度偵字第7402、777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
逢颱風來襲,彰化縣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
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
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CHDM-113-簡上-154-2024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