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01-110 筆)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李佩璘 被 告 邱怡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2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PCDM-114-附民-31-20250120-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88號 原 告 施文博 被 告 范庭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06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PCDM-113-附民-1188-20250120-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黃誼慧 被 告 邱怡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2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PCDM-114-附民-32-20250120-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21號 原 告 魏春蓮 被 告 葉上瑋 李相穎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並寄押在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涉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76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柯以樂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PCDM-113-附民-1521-20250120-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14號 原 告 邱郁涵 被 告 廖梵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7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PCDM-113-附民-2014-20250120-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林家瑩 被 告 邱怡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2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PCDM-114-附民-7-20250120-1

金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號 原 告 劉素梅 吳德順 劉林阿甜 劉素珍 劉美齡 劉美惠 劉筱雯 劉筱芬 劉祥宇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劉茵茵 被 告 薛喆瑋 蕭若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 代理 人 賴幸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非屬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如其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 移送民事庭,即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本院112年度金上 訴字第939號刑事訴訟程序(下稱刑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下稱本案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嗣刑案認被告共同 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 經營銀行業務罪及公司法第371條第2項前段之未經辦理分公 司登記而以外國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判 處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在案,本院刑事庭並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訴訟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有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39號刑事判決(見 本院卷第5至56頁)、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07號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裁定(見附民卷第141頁)可稽。則原告並非因被告 刑案被訴違反上開銀行法、公司法規定之罪而直接受有損害 之人,彼等提起本案訴訟,即應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 式之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送達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除原告劉 美齡外之其餘原告,於同年月17日寄存送達劉美齡,於同年 月27日下午12時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 307至317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333至3 41、347至349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V-113-金訴-13-20250120-2

附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莊恩筑 被 告 TAN WEI CHIN(中文姓名:陳偉進)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2025-01-20

CHDM-114-附民-16-20250120-1

附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陳美美 被 告 張燿昌 劉奇杰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9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2025-01-20

CHDM-114-附民-33-20250120-1

花原簡附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因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吳昱晏 被 告 温文盛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4年度花原簡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温文盛被訴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 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智恒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2025-01-20

HLDM-114-花原簡附民-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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