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寶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參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72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3718元 黃寶慧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26185元 黃寶慧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80235元 黃寶慧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2%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7260號)
(一)債務人黃寶慧於民國111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42,2
58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3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1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2月09日止累計255,174元正未給付,其中253,718元為本金
;1,45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黃寶慧於民國111年07月13日向債權
人借款4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3日起至民國118
年07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16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12月09日止累計328,046元正未給付,其中326,
185元為本金;1,86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黃寶慧於民國112年01
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3日
起至民國119年01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09日止累計385,161元正未給
付,其中380,235元為本金;4,92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TPDV-113-司促-17260-2024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