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69號
原 告 誠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葉在崑
原 告 黃志仁
林國豪
被 告 戴妤安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為新竹市,此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於本院職權調取資料卷可參。又原告葉
在崑、黃志仁、林國豪與被告就本件合資契約所生之爭議,
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此亦有原告提出之合資契約
第9.1.2條規定可憑(本院卷第20頁)。承此,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之
聲請,以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SLDV-113-訴-2169-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