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呂立
被 告 陳毓霖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154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毓霖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呂立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TPDM-114-審附民-220-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