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潘木龍
被 告 陳燕鈴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801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12年9月7日
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經本院將原判
決撤銷,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
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TNHM-112-附民-217-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