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文耀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文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耀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
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5
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TPHM-114-聲保-168-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