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益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3年11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益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於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第1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3號刑事判決書正本,於民國113年1
1月18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方益珉(下稱被告),由被告之受
僱人收受乙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
233號卷第93頁),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具狀上訴,然於上訴狀
中未載明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
由書等節,有上訴狀及前揭送達證書可參,依上開規定,本
院自應定期間命被告補提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CYDM-113-訴-233-20250108-4